外傭看護兼看店僱主遭罰鍰
一位越南籍婦女來金受雇擔任看護,還幫雇主照顧店中生意,違反社會服務法關於「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縣警局與社會局據報後前往查察後證實,並處以雇主三萬元罰鍰。
申請外傭來金門從事看護工作,卻要求其幫忙打理店務、賣東西,此種一兼二顧的行為已經觸犯「就業服務法」,金城警察所接獲民眾檢舉,日昨縣警局行政課與金城警察所員警會同社會局承辦人前往執行和諧專案時,當場查獲這名外籍看護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她及雇主請回警察所做筆錄。
縣警局行政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 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四 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該雇主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條文規定,縣府主管單位社會局也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開立罰單,處雇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同時希望民眾發現類似違法情形,可向社會局(電話:三七三二九一)或金城警察所(電話:三二五五三九)舉發。
社會局指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防範外籍勞工非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管理之需要,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已提高相關罰責規定: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將被取消。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於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