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金僑子弟返鄉就讀大專院校縣府將補助學生學雜費
金門縣政府為鼓勵金門籍僑生返鄉接受高等教育,使之更具競爭力,藉以培植人才,特訂定「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希望吸引和鼓勵更多金僑子弟來金就讀。
金門縣政府經發布的「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由金門縣政府設置補助金,其經費來源由金門縣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金門縣政府並設置補助金審查委員會,由教育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國立金門技術學院校長、國立金門高中(職)校長及五所國中校長,擔任委員共同組成,負責審查。
至於補助對象,以就讀金門地區大專院校之金門籍華僑子女為補助對象(在職專班學生不列入補助),其祖籍認定仍應由各僑居地政府駐外機構、金門會館或同鄉(聯誼)會等單位,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為審查依據。
補助名額,為各年級金僑學生。補助金額,每學期每位學生補助金額以當年度法定預算為準。
申請學生應於每學期依規定時間繳驗華僑身分證明文件。包括:申請表一份,並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本項補助金。而承辦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公告通知學生於二週內申請。初審工作由就讀學校負責審查,通過後將申請人數統計表連同全部申請文件,於申請期限內送金門縣政府補助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辦理日期上,各承辦學校於學籍核定後,依規定作業時間送金門縣政府審查。第一學期為每年十月十五日止,第二學期為每年三月十五日止。
至於休學、退學、重讀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退學:上課後未逾學期二分之一而休學、退學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補助款。(二)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而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金門縣政府事後查證,違反規定者,除追繳所得補助金外,同時函報原申請單位依規定議處,並於報章公告之。而「金門縣政府鼓勵金僑子弟來金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學雜費補助要點」,經核定後自民國九十七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