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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區段徵收優先開發方案大勢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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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楊水詠/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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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鼠年元宵節剛過,縣政府推動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案有了進一步發展的消息!金門地政局昨(二十五)日舉辦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說明會。地政局長林德恭表示,擴大徵收時機已到來,對於業主是有幫助的;而且是站在業主的立場,希望創造業主、政府及社會三贏的局勢。

縣政府推動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案,面積約十一點二二公頃。其中,規劃住宅區,面積四點四三公頃;商業區,面積二點一一公頃;停車場,面積零點五九公頃;公兒用地,面積零點七八公頃;道路用地,面積三點三一公頃。

金湖鎮長李成義對縣政府推動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案,他先前曾表示樂觀其成;並認為未來一、二年內,將帶動金湖地區的大發展與進步。

金湖鎮優先開發區區段徵收協議價購暨區段徵收說明會,於昨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假金湖鎮公所三樓會議室舉行,由地政局長林德恭主持,有七十多位業主出席說明會,並針對區段徵收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等各項疑慮問題提出詢問和建議。會中,曾因與會者的觀點不同,出現一點小爭執的火爆場面;不過,隨即當事人也在會中發言時道歉,整個說明會過程,頗為順利。

金湖鎮優先開發區區段徵收協議價購同意書繳交期限,應請於協議價購會議完成之日起十日內,以親自或雙掛號郵寄至本縣地政局(地址: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三號),逾期未送達者,視為未能達成協議。至於區段徵收申請,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縣府提出。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全國土地問題會議重要結論執行措施」之規定,「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整體開發」。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案位於本縣東南側,區內土地大部份原為農業用地,於八十五年「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將該區範圍納入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布實施之「擬定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書」,並附帶規定應採區段徵收開發。惟由於該細部計畫所劃設應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有若干需辦理檢討變更之處,經數次辦理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後,依「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配合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地區)」及「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地區)」之規定,其應辦理區段徵收之範圍東以Ⅰ-3號計畫道路中心線及Ⅱ-5號計畫道路外緣線為界;南以Ⅱ-3號及Ⅱ-5號計畫道路外緣線為界;西以Ⅱ-3號、Ⅰ-5號及Ⅲ-10號計畫道路外緣線為界;北以Ⅰ-2號計畫道路中心線為界;山外圓環處之界線則以Ⅰ-2號及Ⅰ-3號計畫道路中心線交點所形成之範圍為界,總面積約為11.22公頃。

地政局表示,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依該條例申請徵收。爰依上開規定及同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召開協議價購及區段徵收說明會。

壹、「協議價購」,就是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先行與所有權人就徵收之標的協議以購買方式取得所需用地的行為。

|協議價購之價格:一、土地:依協議價購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加成補償成數計算。二、土地改良物:按縣府所查定之金額核算。

|相關稅捐:一、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二、稅捐機關查有欠繳土地稅者,仍須檢附繳納證明或由本府於協議價購款項代為扣除上述應繳納之稅捐。三、土地登記費及權利書狀費由本府負擔。

|其他配合事項:一、繼承所有權人死亡者,須辦妥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辦理簽約事宜。二、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該土地所有權人須檢附終止租約證明。三、土地設有地上權、典權或出租者:該所有權人須檢附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證明。四、訂有他項權利與限制登記者:該所有權人須檢附塗銷該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之證明文件。五、共有土地之處理:共有人出售其應有持分時,應檢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之證明。

|同意書繳交:一、繳交期限:應請於協議價購會議完成之日起十日內,以親自或雙掛號郵寄至本縣地政局(地址:金門縣金寧鄉仁愛新村3號),逾期未送達者,視為未能達成協議。二、應檢附證明文件:協議價購同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印鑑證明正本、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其他應檢附之文件。

|協議價購款之發放,於同意且合於協議價購者本府將通知訂立契約,其價購款於契約訂立後十五日內發放。

|未能達成協議者之處理,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縣府將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申請徵收。

貳、「區段徵收」開發目的: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得為區段徵收。本地區係依都市計畫之規劃辦理開發。預期其效益有:一、提供完善之公共設施及提昇居家環境品質。二、促進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價值,達成地利共享。三、促進都市建設整體發展,並帶動地方繁榮。四、提供都市發展所需之用地。

|各項補償標準:一、私有土地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係按照徵收公告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加成補償成數補償其地價,但土地所有權人依同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可選擇:(一)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二)不領取現金補償,而於公告期間以書面申請發給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抵價地),或(三)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於公告期間以書面申請發給抵價地。

|土地改良物補償:依據內政部訂頒之各項補償費及遷移費等查估基準及「金門縣有(無)主墳墓遷葬補償費查估基準」、「金門縣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所規定之項目、種類單價辦理查估及發放補償。

|抵價地比例及申請程序:該區區段徵收經考量地區特性、開發目的、土地使用強度、公共設施比例、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開發總費用等因素,經本縣區段徵收委員會審議通過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二點五。區段徵收範圍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可依規定申領抵價地。各土地所有權人可領回土地之面積,係按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應領之權利價值,並以區段徵收後可供建築之土地折算抵付。其申請與分配分述如下:

一、申請:於區段徵收公告期間(三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縣府提出。(一)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時,得就其全部或部分被徵收土地應領之補償地價提出申請。(二)土地所有權人申領抵價地者,本府收件後,將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二個月內審查完畢。審查結果,應予補正者,將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於補正期限屆滿之日前提出請求展延補正期限者,在不影響整體開發作業及時程原則下,得酌予展延。本府應於申請人補正後十五日內審查完畢,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者,核定不發給抵價地。

二、分配:(一)依「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抵價地分配以公開抽籤並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分配街廓為原則(有關抵價地分配,縣府將另訂分配作業要點,並召開說明會)。(二)分配面積之計算,係按應領補償地價與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應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再以所分配之抵價地之單位地價折算面積。

|訂有耕地租約、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土地之處理: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他項權利或其他負擔者,就其領取現金補償或選擇申領抵價地之不同,處理原則如下:

一、領取現金補償者:(一)被徵收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以所得之補償地價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設有他項權利者,其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本府將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法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三)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有查封、假處分、假扣押或禁止處分之登記者,應持憑原囑託登記機關同意領取或撤銷該執行程序之文件。

二、被徵收土地申請領回抵價地者:(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者,應提出下列證明文件:砣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提出補償承租人之證明文件。砬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者,應提出同意塗銷他項權利之證明文件。砢設定抵押權或典權者,應提出抵押權或典權之清償、回贖或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砵有限制登記者,應提出已為塗銷限制登記之土地登記謄本或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

申請人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應核定不發給抵價地,並於核定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發給現金補償。(一)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或典權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及該他項權利人得申請於發給之抵價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並應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其權利範圍、價值、次序等內容,由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協議定之;另設定之抵押權或典權,應於抵價地登記時,同時登記;並應於登記後通知該他項權利人。(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原有土地上訂有耕地租約或設定地上權、地役權或永佃權者,得請求本府邀集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調;其經協調合於下列情形者,得由縣府就其應領之補償地價辦理代扣清償及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就其賸餘應領補償地價申領抵價地:砣補償金額或權利價值經雙方確定,並同意由主管機關代為扣繳清償。砬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同意註銷租約或塗銷他項權利。

|賦稅之減免:一、區段徵收之私有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一律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二、區段徵收土地以抵價地抵付應領之現金補償地價者,免徵土地增值稅。三、申請領回抵價地後,因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改領現金補償者,亦免徵土地增值稅。四、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五、區段徵收內之土地於處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六、區段徵收土地處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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