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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使用外籍看護當心觸法湖警加強宣導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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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看護不能從事申請許可以外的工作,金湖警察所巡抵轄區展開宣導工作,一旦被查獲,雇主將依法受處罰。金湖警所籲民眾若發現有違法情事,可逕向警方舉發,將依法處理。

金湖警所特將日前發生的一起外籍看護幫雇主顧店的違法案件,製成實例發送予轄區民眾,以期達到最佳的宣導效果。該所表示,申請外籍看護來金從事看護工作,卻要求幫忙打理店務、賣東西,此種一兼二顧的行為已經觸犯「就業服務法」。

金湖警方指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雇主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三、未經許可聘僱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金湖警所依據社會局的說法表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防範外籍勞工非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管理之需要,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已提高相關罰則規定:

||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將被取消。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於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時,未於三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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