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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修訂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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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九條規定,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含城幼園長)遴選,特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並在今年一月三十一日予以修訂。

經修訂的「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要點中規定,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為四年一任,同一校經遴選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得連任一次。但現職校長於學年度中任期屆滿者,續任至該學年度結束。

金門縣政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含城幼園長)遴選,將成立「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報請縣長聘任之。委員會置委員十人,其中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餘委員由金門縣政府聘任之。

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金門縣政府主任秘書兼任;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金門縣政府教育局長兼任。委員會並視任務需要不定期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委員會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決定,每校選出校長人選一人至三人,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

要點中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身心健康,品德優良,年齡在六十一歲以下(以當年八月一日為基準日,現任校長不受此限制),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一)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五(四)條之任用資格,並具有金門縣政府(含前金門戰地政務委員會)核撥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儲訓合格證明者。(二)任期屆滿之金門縣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者。(三)曾任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者。參加偏遠或特殊地區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者,其資格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選,縱因事前未予察覺而於遴選聘任後發覺,仍得以註銷聘任資格:(一)曾犯內亂、外犯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二)曾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六)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九)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者。(十)持有雙重國籍者。

至於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校長得轉任原校或金門縣政府依其志願分發至他校擔任教師。但校長無意回任教師,而符合退休規定者,得申請專案退休;校長於任期中無法擔任職務時,由金門縣政府依規定派任代理人員。校長候選人除依規定應提交相關證件外,並應針對參選學校之經營理念提出書面報告,委員會進行評選時,如有需要得邀請候選人出席說明,候選人不得拒絕。而委員會審議各國中(小)學校長人選時,得邀請各國中(小)學家長會,教師及行政人員代表列席表示意見。

遴選作業應由金門縣政府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缺額名單,公開徵求校長人選,候選人每次最多只能申請三所學校,並在申請表中註明。各國民中(小)學家長會,或學校教職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並經當事人同意,得向委員會推荐其為該校校長候選人。推荐校長人選應經被推荐人同意,填具申請表,說明學校經營理念及願景,並提供各項必要文件;自行參選者亦同。如有校長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委員會得徵詢具有校長資格者之同意,直接遴選為該校校長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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