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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婦女養兒育女府會聯手送大禮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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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婦女養兒育女府會聯手送大禮

全職婦女養兒育女府會聯手送大禮

全職媽媽有福了!

三八婦女節將到,今年府、會聯手送給地區婦女一個禮物,修正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取消排富條款、放寬設籍年限,縣府社會局預估受惠的全職媽媽將由現在的八百多人,突破一千人,每年發放金額也將由現在約三千五百萬元,增加一千萬元左右,至四千五百萬元。

縣府社會局表示,縣府針對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部份條文進行修正,取消排富條款、放寬設籍年限,業經縣議會支持通過,並於日前正式公布實施。符合資格的婦女朋友,即日起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各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社會局說明,縣府為貫徹婦女福利政策,鼓勵育齡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增進親子關係,啟發子女智慧,促進子女身心健康,奠定民族生存發展基礎,對全職在家照顧三歲以下及十二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之婦女發給照顧子女津貼,特制定金門縣婦女照顧子女津貼自治條例,並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公布施行。

該自治條例施行後,屢次接獲民眾反映,認為既為鼓勵育齡婦女親自養育子女,增進親子關係,則不宜有排富條款之限制,又有關設籍條件,按該津貼係發給照顧三歲以下及十二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之婦女,則其設籍條件應以該婦女及受照顧之子女有設籍金門縣即可,不宜規範夫之一方亦應設籍本縣,以免因夫之一方為維持一家生計在台就業,卻為領取該津貼,造成戶籍遷徙風。且夫之一方符合該自治條例設籍條件,因婚娶非金門縣籍人士為妻,規定需設籍五年,已錯失其申領該津貼之時機。因此,縣府遂決定予以修正。

修正後條例明定,符合下列各款規定的全職媽媽,得申請發給婦女照顧子女津貼:

一、設籍條件:現設籍且實際居住金門縣之婦女,其所照顧之子女亦設籍金門縣,並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夫或妻之一方於該自治條例施行後設籍金門縣連續滿五年者;夫或妻之一方於該自治條例施行前曾設籍金門縣且累積滿五年者。

二、照顧對象:(一)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者;(二)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者。

三、照顧者未進入就業市場並未領有報酬者。

關於婦女照顧子女津貼金額,社會局指出,符合該自治條例申請規定者,發給之津貼標準為:照顧子女一人者,每月發給津貼新臺幣三千元;照顧子女二人者,每月發給津貼新臺幣五千元;照顧子女三人以上者,每月發給津貼新臺幣六千元。

符合資格的婦女,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以書面提出申請,包括:申請表;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申請照顧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津貼者應檢附,照顧三足歲以下子女免附);其他相關文件。(若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並附具受委託者國民身分證影印本)

社會局也說明該津貼申請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辦理;各鄉(鎮)公所受理申請案件,除應辦理相關文件初審外,並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就業情形後報縣府核定;各鄉(鎮)公所應加強審核申請人所照顧子女年齡增長動態,已滿三足歲或已滿十二足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主動報縣府辦理請領口數刪減;各鄉(鎮)公所發現申請人或其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戶籍異動,如其在金門縣內遷徙,應互相通報並副知縣府;申請人喪失請領資格時,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填報異動單,由鄉(鎮)公所報請縣府核定,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本津貼;如經鄉(鎮)公所發現,應主動報請縣府辦理停發,若有溢領情事,各鄉(鎮)公所應負追繳之責;各鄉(鎮)公所於每月十五日前繕造請領清冊報送縣府辦理撥款。

社會局說,縣府得隨時辦理抽查,如發現未具請領資格,或有溢領情事者,各鄉(鎮)公所應負追繳之責;申請人提出申請並經縣府完成審核合格者,自次月份起發給;申請人於享領該津貼期間,如所照顧三足歲以下或十二足歲以下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子女數有所增減,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十五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辦,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發給或停發該津貼;該項津貼縣府得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逕撥匯至申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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