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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財政制度變革縣府邀各鄉鎮公所共同研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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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預期財政收支劃分法未來將有所變革,金門縣政府特別邀集各鄉鎮公所人員說明、研討,同時希望透過立委在中央據理力爭,以共同維護攸關地區財稅分配的權益。

縣府這項財政收支劃分法、規費法及地方稅法通則等研討會議,由財政局長黃景舜主持,縣府主計室主任李秀荷、課長郭玉琦、金湖鎮公所秘書蔡其朝、金沙鎮公所秘書張峰杞、課長朱國華、金城鎮公所課長楊水來、金寧鄉公所課長李沐龍、烈嶼鄉公所課長洪國棟、財政局專員董應發、及相關主計與財政人員近四十人共同與會。

縣府指出,立法院第六屆第六會期審議台北市縣所建議之財劃法修正草案,惟未能於該次會期完成修正。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國民黨共獲得八十一席立委席次,佔總席次比例71.68%,台北市縣所建議之財劃法修正案於第七屆立委任期通過之機率大幅提高,縣府已於日前函請縣籍立委陳福海共同維護地區權益,同時為集思廣益,特別邀集各鄉鎮人員舉辦研討會。

縣府指出,台北市縣所建議之財劃法草案第8條維持行政院版本,將金門地區徵起之菸酒稅減除1%稽徵費用後之80%分配予本縣,約維持相當菸酒稅法施行前本縣既有之收益,係屬同法第38條之1規定之『彌補性質』。但草案第12條第4項規定刪除原條文:「對於福建金門縣及連江縣,並應另予考量。」及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9條:「對於福建省金門縣及連江縣基準財政收入額之計算,應另扣除菸酒稅收入」之規定,使得同一來源收入卻因分類不同導致本縣無基準財政收支差短,形同不予本縣不低於基準年期獲配額之保障,有違中央修法承諾。縣府更進一步指出,修正草案鄉鎮公所中央統籌分配額係併入縣政府計算,縣政府無從獲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更進一步使地區『各鄉鎮』亦將無從獲分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縣府強調,金門地區繳納之菸酒稅係縣屬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繳納,菸酒公賣期間公賣利益並不屬於稅課收入,原應以營業盈餘及公賣利益繳納縣庫之款項,因制度變革及收入分類改變,而影響金門縣之財政收入實不合理。另外,戰地政務施行期間,金門縣政業務之推行係由縣政府與政委會共同辦理。民國81年解除戰地政務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據當時縣政府職員數核定編制員額數,導致縣政府業務推展無足夠編制人員,必須仰賴約聘僱及臨時人員執行,以致於本縣基準財政需要額較實際數偏低,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額因此偏低。縣府雖多次爭取增加編制人員人數,唯皆未能有圓滿結果。

縣府並表示,金門地區自民國38年至44年實施軍事管制,民國45年至81年則實施戰地政務,在「一國兩制」的施政體制下,許多政策和台灣完全不同,各項基本建設、醫療遠落後於台灣地區。戰地政務雖已於民國81年解除,唯囿於軍方及國家公園以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公園法之嚴格規範,導致百業蕭條、市場凋弊,政府兩岸政策又無法積極開放中轉,導致地區民眾一方面承受駐軍人數減少之經濟打擊,另一方面又無法享受政策開放之利益,遭受雙重不公平的對待。又民國81年解除戰地政務之後,原本屬於中央權責的業務,諸如造林、監理、港務、港警、港消等等,中央應予接管,但中央多次違背法令,以地方自治為由推諉卸責,單以91年至95年港務費用,金門縣政府就多付了八至九億元。凡此種種在在顯示金門地區遭受之不公平對待,目前不僅不公平對待未除去,財劃法草案第11條規定,將各(準)直轄市、縣(市)納於同一基準,顯然嚴重悖離實際狀況,尚須陳立委深入研析、據理力爭,以陳立委之睿智與縱橫各黨派,應不負縣民之負託與期待。

縣府表示,財劃法草案新增將各直轄市、縣(市)財政努力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與會人員會中討論如何依據規費法、地方稅法通則及相關規定增闢財源,諸如路燈認養、公共造產及徵收建築工地臨時稅之可行性外,對於如何參考其他縣市、甚至民營企業已經推行之各項節流措施、落實執行,諸如節約水電、節省紙張,檢討路燈設置數量等等,也將列為未來執行重點。

縣府也表示,此外,地區繳交中央之各項稅賦總額,囿限於財劃法之各項分配規定,已高於中央予地方之各項補助款,茲衍生地區醞釀抗稅或延後繳稅之議,尚須學界各方提具具體意見,以為立委與地方政府著力與努力之策略與目標。同時在此一實際情況下,尤殷盼新任立委在其名額減半及影響力倍增,三位立委即足以主導與決定法律之修訂,因此除各項補助款之外,如何落實金馬人民55歲老人年金(每年僅三億元)及自衛隊參戰之榮民全部享有每月13500元之就養給付,尤為大眾所殷切期盼。相信新任立委之信誓旦旦,必可早日實現政見主張,地方政府將提具具體之人數與金額,協助立委據以爭取,以彌補立委人力與資訊之不足,縣民應可樂觀期待佳音早日傳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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