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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警局組織架構將由二級升為三級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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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局「組織規程暨編制表」修正案業經縣務會議審議通過,縣警局指出,未來將比照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局之組織架構,將現行二級制提升為三級制,第一階段將成立二個分局、刑事警察隊改設為刑事警察大隊,並新設少年警察隊。這項改制將俟縣府發布命令,再報經考試院同意備查後生效,最快在二個月即可展開各項後續作業。

縣警局人事室指出,金門警察單位原僅設保安隊,民國39年1月奉令改為金門軍管區行政公署警察所,民國43年2月省縣體制恢復,金門縣警察所奉令升格,擴編為金門縣警察局,民國45年起始有分駐、派出所,至民國48年分駐、派出所改制為警察所,確立二級體制。其後歷經多次組織修編,至94年7月1日,現有編制員額共計312人。

本縣自81年解除戰地政務,90年實施「小三通」後,1小時航程之便捷海、空運,促使金門已步入臺灣與大陸海峽兩岸間一日生活圈之時代;隨著交通之便捷,各項資訊傳播迅速、出入人員複雜、人權意識高漲及兩岸間頻繁之互動或跨界犯罪等情,使得金門地區之整體治安、交通狀況,在質與量方面均已產生急遽之變化,復以社會犯罪型態日益多元,犯罪手法日趨精進,以目前該局之組織架構,實已無法應付金門地區日益險峻之治安環境。

又為因應政府擬鬆綁兩岸關係,有意將現行金馬之「小三通」擴大為「中三通」,規劃讓設籍在臺灣本島之民眾,亦可循金馬路徑前往中國大陸,但須在金馬地區過夜始能進入中國大陸,以藉此振興金馬離島觀光與經濟發展。而預期上開政策之推展效應,將對現行金門地區交通及治安情勢,造成嚴重衝擊。

因此,為統一警察機關組織制度,健全組織架構與指揮體系,發揮溝通協調效能及嚴密勤務部署,以提昇執法效能、便利為民服務工作,促進良好警民關係,達成警察「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並因應當前金門地區社會治安狀況、犯罪情勢與未來發展等情事,縣警局在局長林文全的指示與積極奔走下,擬定這項組織編制修正案。

縣警局人事室表示,此次組織編制修正的重點,比照臺灣地區各縣市警察局之組織架構成立分局(金城、金湖分局,由原金城、金湖警察所改設,將現行二級制︻警察局、警察所︼提升為三級制︻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刑事警察大隊(原刑事警察隊改設)、少年警察隊(新增設單位)、訓練科(新增設單位並由原訓練股配合改設提升)、公共關係室(新增設單位並由原公關股配合改設提升)等單位。

本案修正後之預期效益,人事室表示,警局成立上開警察分局等單位後,相關組織制度將與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完全接軌,未來除可加強人力資源有效運用,更有助警政人才、經驗之交流,減少區域之歧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與行政效率,有效打擊犯罪,並能確保金門地區交通、治安之穩定。

另金門港屬國內商港性質,依商港法規定,原應由中央港務警察機關派遣警力執行港務警察工作,惟因時空因素,現由該局設置「金門港警察所」執行上開港務警察工作,維護港區治安任務。經本次組織編制修正後,該局所轄已無「金門港警察所」之單位,除解決長久以來「金門港警察所」之定位爭議,更能立場嚴明、依法有據,要求中央派遣警力或編列警政經費委由該局調派適當警力,執行港區安全維護工作。

縣警局人事室也指出,依「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略以:「(第2項)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第6項)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爰此,本案為符法制及作業規定,並於縣務會議通過後能順利取得考試院(銓敘部)之備查,經洽銓敘部法規司就法制面等議題會商後,考量「本案礙於「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3項:「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之規定,該局現行擬成立之訓練科及公共關係室等二單位,因與上開規定未合,為符法制,應俟母法|「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配合「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修正,且經考試院核定通過後,始可據以成立。至其餘之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等三單位,因無牽涉上開地方制度法之單位名稱規定,自可依法成立。」

因此,本案該局僅先就符合法制規定之分局、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等三單位先行成立,至有關訓練科及公共關係室等二單位,將配合金門縣政府及內政部警政署就「地方制度法」第62條規定,分別修正其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金門縣政府)及中央、地方警察機關之警察官職務等階表(內政部警政署),並報奉考試院核定後,再據以成立,以符法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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