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所分得之房屋若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應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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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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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金門服務處表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時,如將應分得的房屋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罰款。
國稅局金門服務處最近查核某建屋案,發現甲姓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合建分屋,將其本人應分得之4戶房屋,其中3戶以子女為起造人,並於領取房屋使用執照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總登記,惟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該局查獲,連同移轉土地持分予子女部分,一併核定補徵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除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核定的應納稅額處1倍至2倍的罰款。
但是核定應納稅額在新臺幣4千元以下者,就可以不罰,如果在沒有經人檢舉及沒有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人員進行調查之前,自動提出補報的話,除了補徵贈與稅款外,還要就補繳的贈與稅加計利息,一起徵收,但不必受到罰款的處分。
該服務處指出,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建所分得之房屋,係其換出土地之對價,應屬地主本身所有,如其自始即以子女名義作為起造人,未有變更,並於房屋建造完成時,登記為子女,而未收取任何對價,即涉及贈與行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