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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作起生意雇主挨罰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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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雇用越南籍婦女來金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違反社會服務法之規定,縣警局與社會局根據民眾檢舉前往查察後證實,並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縣府希望民眾發現類似違法情形,可向社會局(電話:三七三二九一)或縣警局金城警察所(電話:三二五五三九)檢舉。

申請外傭來金門從事看護工作,卻要其於營業場所從事煮麵線、雜務等工作,此種行為已經觸犯「就業服務法」規定,於接獲民眾檢舉,縣警局行政課與金城警察所員警會同社會局外勞查察員前往查訪,當場查獲這名外籍看護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她(SU THI LY)及雇主請回警察所做筆錄。

縣警局行政課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該雇主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條文規定,縣府主管單位社會局也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並要求改善。第二次若再發現有此情形,將處以十五萬元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社會局指出,行政院勞委會為防範外籍勞工非法工作、保障國人就業權益及管理之需要,新修正之就業服務法,已提高相關罰責規定,其中,雇主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而雇主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雇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則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雇主聘僱外國人名額將被取消。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對於有些受雇之外傭因為害怕雇主扣留其證件,甚至雇主將其解雇,雖然被要求做許可以外之工作也不敢張揚,對此,縣警局行政課表示,此種情形社會局處罰的對象為雇主,且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年滿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主管機關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同法第五十九條中也規定,違反者可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下之罰鍰。

而在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中也規定雇主不得扣留外傭之護照、居留證,違反者可依同法第六十七條處雇主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可依刑法妨害自由罪移送。

縣警局行政課指出,對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中關於「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之規定,縣警局與社會局除了會持續配合和諧專案工作主動前往查訪,於接獲民眾檢舉時,會前往實地瞭解,如發現違法事實將依規定開罰,提醒雇主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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