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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細部計畫通盤檢討15日結束公展

發布日期:
記者: 楊水詠/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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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暨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目前在金湖鎮公所二樓公開展覽,展期即將在本月十五日截止。金湖鎮公所表示,任何人民、團體或機關對該計畫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縣府建設局提出,俾便提交縣都委會審議參考。

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商業區、配合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其變更案緣起係「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變更內容之一(新編號2-2-03);然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公告實施後,金湖鎮公所及土地所有權人反映,該變更範圍過大業已影響私有地主之權益,故配合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併同辦理變更。它的變更內容為機關用地,原計畫面積零點三七公頃,變更後面積零點二四公頃;商業區面積增加零點一三公頃。

在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該案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及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公布實施之「變更金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針對原擬定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案的第一次通盤檢討。

其發展角色與定位為:一、計畫區扮演金門醫療中心及大金門東南地方中心角色。二、計畫區是金湖鎮發展精華區,全鎮之行政、文教、商業、交通及醫藥衛生等服務中心。

願景與計畫目標:一、願景:建構金湖細部計畫區為一處「觀光、生態、山水休閒娛樂及優質生活」優活康樂小鎮。二、計畫目標:(一)、配合主要計畫變更,調整細部計畫內容。(二)、調整計畫範圍,建構清晰之計畫體系架構。(三)、導正以往計畫偏差,減少計畫執行困擾。(四)、儘量補充不足公共設施用地,提高生活環境品質。(五)、簡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促使主、細計畫管制規定能相互結合。

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的檢討變更內容有:一、總計有四十七項變更案。二、重繪計畫圖及重新核算計畫面積。三、依循建構完整之計畫體系架構原則。四、依循配合主要計畫變更案原則。五、依循主、細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一致性原則。六、依循主、細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一致性原則。七、依循建構完善開放空間系統原則。八、依循七公尺以上道路劃設截角原則。九、依循避免形成小畸零空間原則。十、依循計畫需求及實際發展需要原則。十一、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十二、修訂事業及財務計畫。

其通盤檢討結果:一、計畫範圍與面積:計畫面積143.2154公頃。(原計畫152.5696公頃)。二、計畫年期:計畫年期民國一零五年。三、計畫人口與密度。計畫人口一萬人,計畫區密度70人/公頃,居住淨密度381人/公頃(住+商+自然村)。(粗密度66人/公頃)。四、土地使用分區計畫:通盤檢討後計七種使用分區,合計面積34.97公頃,較原計畫減少15.54公頃。五、公共設施用地計畫:通盤檢討後公共設施用地(含道路)面積108.24公頃,較原計畫增加6.18公頃。主計公設89.48公頃;細計公設2.36公頃(細部計畫劃設十二處綠地;一處停車場;一處遊憩用地;四處廣兼停用地)。另道路用地16.40公頃。六、道路系統計畫:通盤檢討後道路用地面積16.40公頃,較原計畫減少1.77公頃。七、開放空間系統計畫:開放空間系統面積合計82.37公頃。沿著山外溪之公園與綠地系統形成一珍珠鏈般的開放空間系統,具有建構優活康樂小鎮的體質。八、防災系統計畫:開放空間性之避難據點面積24.41公頃(扣除太湖水體),平均每人避難面積二四點四一平方公尺,高於平均每人最佳避難面積值二至四平方公尺。

在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為簡化及整合主、細計畫管制條文,由原三十條修訂為十五條。(一)整合主、細計畫管制規定,簡化細部計畫管制要點條文。(二)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地區之土地使用管制依「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地區)書」及「變更金門特定區『金湖地區』細部計畫(配合金湖鎮區段徵收優先開發暨周邊地區)書」中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辦理。(三)提昇居住環境品質,增加第二種住宅區及第三種住宅區不同建築型式之差別建蔽率管制。(四)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三條之二,規定本計畫所劃設綠帶性質之綠地,可供人行步道使用者,其鄰接之土地於建築時,免再退縮建築。

區段徵收範圍,通盤檢討後金湖地區區段徵收範圍調整,面積約24.02公頃,並區分為三個區塊:A區塊,二點一二公頃;B區塊,十點六八公頃;C區塊,十一點二二公頃。至於事業及財務計畫方面,金湖細部計畫區以徵收方式開闢之公共設施用地所需經費粗估約八億二千萬元,道路用地開闢經費約五億元,兩者合計約十三億二千萬元。將依據都市發展進程、地方發展實際需要與縣政府財務狀況等逐年編列經費開闢建設。

該計畫區已開闢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尚存有土地所有權仍屬於私有之情況,這些公共設施用地除縣政府編列經費取得外,得獎勵私人開發建築,亦適用公有土地交換等方式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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