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心受罰》購買免稅菸酒販售圖利
民眾出國攜帶免稅菸酒入境後,意圖販售者,將觸犯菸酒管理法規定!菸酒管理法頒布施行已六年有餘,為提昇菸酒管理效益,金門縣政府聯合菸酒查緝小組採定期或不定期實地辦理稽查及宣導工作,金門縣政府也再次呼籲鄉親,注意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尤其是販賣未稅菸酒,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隨著小三通的開放,地區鄉親赴大陸地區旅遊,返回時常會攜帶購自免稅店之限量菸酒品。縣府財政局表示,因該等菸酒品係屬未稅菸酒,應以自用為限,不得作營業使用。因此,若販賣該等未稅菸酒品,即視為販售私菸酒,將依菸酒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財政局指出,依財政部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財庫第0900351445號令規定,旅客攜帶限量內免稅洋菸酒入境,係以餽贈或自用為限,不得作營業用途使用,倘將該菸酒陳列於自己經營商店架上意圖販售,即成為菸酒管理法第六條規定之私菸酒,依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意圖販賣私菸酒論處。
縣府財政局表示,菸(酒)經包裝出售者,進口業者於直接接觸菸酒之容器上應行標示事項,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二及三十三條已有明定,其屬進口者,並應加註「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
至於如何分辨專供免稅店銷售之菸酒品?財政局說明指出,若菸(酒)直接接觸之容器上無標示進口業者名稱及地址,即屬專供免稅店銷售之洋菸酒,而意圖販售此等未稅菸酒品,即是為販售私菸酒,將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罰鍰。
縣府也籲請鄉親瞭解此一規定,切勿因謀小利,致遭鉅額罰鍰,得不償失。而另民眾如發現菸酒不法情事,請撥縣府菸酒檢舉專線:0800-555-5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