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縣危險防空避難設施一次拆除
戰地政務時期為政府闢建或自建受縣政府列管有案之防空避難設施,現因年代久遠,有些已有抗力不足,長年積水、孳生蚊蟲或妨礙交通情形,於交通、公共安全及衛生上顯有危安顧慮,迫切需要拆除,縣府正展開全面性調查各鄉鎮危安防空避難設備工作,並希望民眾如有符合條件者,於本(四)月三十日前檢具相關證件向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於完成整體調查後爭取專案經費,一次澈底拆除、解決民眾的難題。
縣警局指出,依據「金門縣政府處理民眾申請購回防空避難設備土地及拆除防空避難設備經費支用要點」第三點:民眾申請拆除之防空避難設備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准予拆除:
(一)、公有土地上列管之防空避難設備顯已無抗力,無法繼續供防空避難使用。
(二)、公有土地上列管之防空避難設備尚有避難功能,惟對於社會治安、公共衛生、交通或公共安全危害重大者。
(三)、公有土地上列管之防空避難設備尚有避難功能,惟對於社會治安、公共衛生、交通及公共安全有所危害,但附近一千公尺內尚有其他公有防空避難設備足供附近居民使用者。
(四)、私有土地未經徵收、價購或徵購,而被政府闢建為公有防空避難設備,目前列管有案者。
縣警局表示,長期以來民眾陸續申請以公費拆除上述危安防空避難設備,但因該局每年編列之此項常態性預算有限,以致申請人往往必須依序等候多年,方能如願拆除,造成民眾很多的不便。
因此,該局考慮爭取專案經費,整體調查後一次澈底拆除,將遠比過去逐一申請逐一拆除要節省經費,且能一次澈底解決民眾困難。
縣警局已於日前行文各鄉鎮公所調查,為免遺漏,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符合上述要件者,於本月三十日前檢具申請書、位置圖、工事位置要圖、工事位置要圖卡、地籍圖謄本、土地權狀謄本、申請人身分證影本、相片及同意書等相關資料,逕向各鄉鎮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