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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福利中心昨辦婦幼法律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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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楊水詠/金湖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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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婦女福利中心法律專題昨日舉辦「淺談婦幼法律政策」講座,邀請律師蔡育霖開講,以期達到提高婦女意識,倡導婦女自我,加強婦女參與公共事務能力的效益,以及讓婦女瞭解自己的權益,保護婦女人權。

這項講座是依據金門縣婦女福利中心工作計畫辦理,主辦單位是金門縣政府婦女福利中心,承辦單位為社團法人金門縣婦女權益促進會,昨日下午二時起至四時,在社福館第一會議室舉辦,邀請律師蔡育霖開講。蔡育霖台大法律系畢業,台大法律碩士畢業,日本交換留學生,現任金門縣婦女權益促進會法律顧問。

「淺談婦幼法律政策」講座中,從最近民法親屬編、繼承編修正條文談起,包括結婚改採登記制、例外重婚有效前婚消滅、夫妻一方債權人得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裁判離婚事由放寬、子女姓氏由父母約定、放寬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之要件、放寬提起強制認領之訴之要件、改善收養制度、父母分居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離婚規定、加強未成年子女權利之保障,以及民法繼承編最新修正條文有關:保證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一律採限定繼承制、限定繼承辦理期限改為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拋棄繼承辦理期限延長為自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九百八十八條: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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