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傷殘補助得自核發手冊六月內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點閱率:568

金門縣政府甫修正通過「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為充分照顧鄉親,這次修正的主要重點是將申請期限修正為「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得自身心障礙手冊主管機關首次核發手冊日期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以免鄉親因遭受意外,忙於醫治,或等待評鑑傷殘等級,無法及時提出申請,致權益受損。

縣府表示,為安定社會,適時解決金門縣民眾因遭受外來意外傷害致死亡或身體成殘者,給予生活上之濟助,特訂定「金門縣縣民遭受意外傷害濟助辦法」,該辦法實施多年,由於原本規定須於意外事故發生後一定期限提出申請,部分鄉親或因事故發生後,忙於搶救,無心申請,或因傷勢日趨變化,不確定最後的傷殘等級,在等待鑑定中,錯失申請期限,無法獲得補助。因此,今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通過新辦法,放寬申請期限規定,以拿到身心障礙手冊日期起六個月內為申請期限,符合鄉親的真正需求。

該濟助辦法規定,當事人因遭遇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並以此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致死或身體成殘,現設籍金門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濟助金:一、實際居住且設籍金門縣連續滿十年者;二、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前曾設籍金門縣且累積滿十五年者;三、出生地為金門縣且現設籍金門縣實際居住滿一年者。

關於濟助金額,因意外身亡者,最高核給新臺幣五十萬元。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依其傷害等級核給,一級發給四十萬元、二級三十萬元、三級二十萬元、四級十萬元、五級五萬元、六級二萬五千元。但虛設戶籍、意外事故發生地不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或有下列因素致死亡或成殘者,不予濟助:當事人係故意行為;當事人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當事人係犯罪行為;當事人因吸食毒品所致;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失蹤人口;猝死或因身體疾病所引起之死亡或傷殘;酒後駕車或明知駕駛人有喝酒行為仍接受承載者;無照駕駛。

因意外傷害致身體成殘者,得自身心障礙手冊主管機關首次核發手冊日期起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傷害等級表、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意外事故原因、戶籍謄本等佐證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提出申請,鄉(鎮)公所初審後,擬具初審意見函報縣府審核。

縣府日昨召開審查會議,由主任秘書盧志輝主持,針對遭受意外傷害的金門縣民林成忠、陳國堯、朱紹揚、孫忠孝、黃相宇、洪鵬順、黃李玉釵、許雪汝、黃尚白、江淑君、黃生華、蔡宏章等人申請案進行審議。

與會部分審議委員對於「意外」界定有不同看法,認為該辦法屬社會福利性質,因此,「意外」的定義可以放寬些。

但也有委員說明該意外傷害濟助辦法的精神,原是要辦理全民保險,因與國家體制不合,故改為含有全民保險精神的濟助措施,由於這些審查案都可能成為未來案例,所以在審查時要更慎重。

經審查後,僅陳國堯、蔡宏章申請案未獲通過。申請死亡濟助的陳國堯,提出申請的意外理由是「窒息、嘔吐物阻塞呼吸道、糖尿病併發下肢潰瘍」,因與濟助辦法中規定的外來、突發意外有別,未獲審查通過,金沙鎮公所代表則力爭應屬意外濟助範圍,與會人員決議,如果未來有其他更足以證明是因意外死亡,而不是因自己的因素的證據,可以再提出申訴。

另一件未獲審查通過的是蔡宏章傷害濟助申請案,申請的意外理由為「車禍造成頭部外傷成植物人、目前治療後為重度多重障」,不過,因事發時間為九十二年九月底,超過申請期限而未通過。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