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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逾期居留准予辦理延期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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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針對部分合法在台居住,但因為逾期居留而不敢辦理延期之大陸配偶,移民署公告自本月十日起為期半年時間,在台逾期停留的大陸配偶,只要停留原因繼續存在,且婚姻為真實者,得依規定備齊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等相關文件,親自前往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辦延期。

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同內政部及相關機關研議「大陸配偶在台逾期停居留處置方案」,准予逾期停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不必出境,直接在台辦理延期,全案經行政院核定,內政部在四月七日公告「在台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申請延期處理要點」。

移民署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說,基於保障真實合法婚姻的家庭團聚權益及人道考量,避免影響社會安定,特別以專案性、一次性措施,准予在台逾期停(居)留的大陸配偶申請補辦延期,使其納入政府體系管理。這項要點實施時間自今年四月十日起一直到十月九日,實施對象為在台逾期停(居)留的大陸配偶,只要停(居)留原因繼續存在,且婚姻為真實,就可向居住地的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於規定者,准予辦理延期,不強制出境。但在這項要點實施日期前已出境的大陸配偶不納入適用對象。

金門服務站主任陳祥麟表示,金門縣有部分配偶係因小三通之便利性及旅費較低,隨國人配偶戶籍遷至金門地區,未實際居住金門,其中亦有部分有逾期停居留情事,入出國及移民署金門縣服務站呼籲符合該要點之在台逾期停居留之大陸配偶,於實施期間內應速備其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等相關文件,親自到居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辦延期。

主任陳祥麟呼籲符合規定的在台逾期停居留的大陸配偶,在實施期間內備齊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往來台灣地區通行證等相關文件,親自到居住地的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辦延期。並說明,有關團聚停留、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逾期者期許可延期,均得不出境。但逾期停留超過一年者,其後申請依親居留,應依當月數額限制,予以許可,逾當月數額限制者,延後許可方式是,逾期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自申請日延後一年許可。逾期三年以上者,自申請日延後二年許可。若有任何疑問可至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查詢,或電話洽詢金門服務站(082)323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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