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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沙里辦公處峰迴路轉

發布日期:
記者: 張建騰/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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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鎮汶沙里辦公處幾乎成了「無權占有」的建築,金沙鎮公所原本於九十五年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要在今年(九十七年)年底將里辦處歸還;不過,峰迴路轉,新發現的「同意書」足以證明汶沙里公所並沒有「無權佔有」,而且能永久使用;公所已決定撤銷原協議。

汶沙里公所當年因為「買錯地」,雖然蓋了里公所,至今並未擁有里辦處的土地所有權。不過,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華僑,曾簽下同意書,同意讓汶沙里公所可以「無條件」地「永久使用」。

在不知道有「同意書」的情況下,金沙鎮公所原本與所有權人(代理人)協議要將土地奉還,但汶沙里的里民們在里辦處中翻箱倒櫃,終找出了「同意書」,希望能做為新證據,以保住空間,保住記憶。

金沙鎮公所已經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寄存證信函給土地所有權人及代理人。信中表示,民國九十五年,金沙鎮公所原本與所有權人達成協議,汶沙里公所的使用期限將到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但這項協議,如今已有撤銷的必要,因為已有所有權人於民國七十二年所簽下同意書可以證明,汶沙里公所有權永久使用原辦公處;而金沙鎮公所於九十五年四月協調會所為之意思表示,「顯係因被詐欺所為,謹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之。」這一存證信函已於四月二十八日送達。

汶沙里辦公處的現址是於民國六十二年以新台幣七千元向黃要安買下的;不過,黃要安並非地主;汶沙里給了錢,卻沒有買到地,使這場買賣成了大「烏龍」。

真正的地主,則已透過台金法律事務所,發函給金沙鎮公所,說明黃要安並沒有出售該筆土地的權利,因為真正的所有權人是黃秋坤的繼承人,因此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返還。

根據汶沙里辦公處取得的律師信函及相關資料,汶沙里辦公處所在的土地,於民國五十五年三月三日是登記為黃秋坤所有;其後又因為繼承的關係,於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六日,登記為黃奕發、黃奕聲、黃奕騰等三人所有─他們三人各擁有三分之一。黃奕發之女黃明月,則於民國九十二年透過律師,向金沙鎮公所要求返還土地。在索取的過程中,黃金燦是所有權人的受委託人。

雖然根據所有權人所提出的地籍資料,買錯地已成為事實,但汶沙里民們認為事情沒有那單純,建議進一步了解狀況或繼續展開協調,以免一錯再錯。經過「翻箱倒櫃」,總算「皇天不負苦心人」,讓里民找到了三份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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