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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工程施工執行責任縣府將修訂工程契約書內容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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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為強化工程施工執行責任,保障民眾使用權益,將修訂工程契約書內容。而相關契約修定版本,將提供於金門縣政府網站上供各單位下載參用。

金門縣政府工務局指出,政府之工程契約為公共工程之執行準據,近年來政府及廠商雙方已朝公平合理之原則調整契約內容,且其內容是否周延將直接影響廠商及機關之權益。金門縣政府為保障機關權益,避免廠商延誤履約增加工程經費支出,並影響民眾生活及使用之權益,因此,縣府於九十七年初召開施政計畫選項列管執行情形檢討會議中討論「設定工程逾期解約時間點、因工程延宕材料價格上漲,致造成金門縣政府損失之求償、依工程金額比例明訂驗收缺失改善期限及逾期罰則、民眾使用權益受損之求償、及其他保障金門縣政府權益之事項。」等議題,由縣府工務局洽詢台灣各縣市及中央單位相關資料,檢討納入工程契約之可行性。

經檢討後,為免工程驗收缺失改善期限過長,影響公共工程之使用,將於契約中規範廠商提送竣工文件之時間,若有逾期者,則採扣罰規定,俾確保工程驗收啟用之時效。

縣府工務局並指出,有關工程逾期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時間點,現有工程契約雖已明訂工程履約中遭遇相關情形時得辦理終止契約,惟契約內並無定義情節重大者之範圍,為使工程主辦機關得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時間點更為明確,將於契約中增訂「巨額採購履約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五以上;其他採購履約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日數達十日以上者。」為評估點;另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七十五,若廠商因財務危機等問題致無法履約時,亦將監督付款內容納入契約書中規定。

工務局指出,另有關工程施工中因工程延宕材料價格上漲致物價需辦理調整,因該部分於工程執行中屬常遭遇之問題,於契約中仍有訂定之必要,故有關逾期期間之物價調整基準,將以估驗當期總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總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惟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總指數為調整依據。

縣府工務局表示,為保障民眾及業主權益,將增加「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機關遭受損害者,廠商應負賠償責任(含機關所失利益)。除逾期懲罰性違約金外,賠償金額以契約價金總額為上限。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廠商隱瞞產品之瑕疵、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對智慧財產權或第三人發生侵權行為,所造成之損害賠償,不受賠償金額上限之限制。」以保障機關權益,上述相關契約修定版本,將提供於金門縣政府網站上供各單位下載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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