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兵遭冤獄可申請賠償
當兵期間坐冤獄,可以申請「冤獄賠償」!只要是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後,在部隊遭到非依法受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的受害人,都可以申請冤獄賠償,每天賠償金額三千到五千元不等。
提出申請時效,是到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而只要曾有軍事冤獄的民眾,都可以向各地方軍事院檢單位,提出申請。
在民間受到冤獄,可以申請冤獄賠償,在部隊也能申請。自九十六年七月起已經開始受理軍法案件適用冤獄賠償法民眾求償申請,符合申請要件的民眾在依法向軍法機關提出賠償的請求後,如果經過軍事法院或檢察署決定賠償確定,將可以獲得每天新台幣三千元到五千元的賠償,符合要件的民眾只要具備可以證明冤獄事實的文件,軍法機關都會在基於人權保護的考量下,列為衡量賠償的參考資料。
而民眾在提出申請後如果因為案件與法律規定要件不符遭到駁回,也可以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覆審救濟。根據國防部表示,民眾如果有相關疑問,可以專線電話(02)29338804向國防部軍法司查詢。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通過第624號解釋,認為依照「軍事審判法」審理的案件,如果符合「冤獄賠償法」的要件,也可以請求冤獄賠償;立法院也在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冤獄賠償法修正草案,總統在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
依照大法官第624號解釋文內容,軍法審判當事人適用冤獄賠償法將溯及既往,因此從民國四十八年九月一日,「冤獄賠償法」實施至今,只要接受軍法審判的案件當事人,曾經接受收押處分或已經執行,日後案件卻獲得不起訴處分,或是無罪或不受理判決,都可以依法申請每天三千到五千元的冤獄賠償,可說是人權保障的一大進步。
由於許多案件當事人可能還不知道有這樣的權益,軍法司因此設立02-29338804的專線電話,受理相關諮詢,當事人必須在新法實施二年內,也就是九十八年七月十二日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