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閩教師現職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公布
今年有意申請介聘至他縣(市)服務之現職教師請注意!提醒您須於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到「外縣市介聘電腦作業系統」(http://exc.ks.edu.tw/)填報個人資料,以取得教師介聘之帳號及密碼,並於五月二十三日前依「九十七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檢具各表件向服務學校申請。
教育部為滿足教師回鄉服務需求,提供更多教師調校服務機會,特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由二十五個縣(市)政府成立「台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聯合介聘委員會」,負責辦理跨縣市國中小教師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事宜。本(九十七)年度輪由高雄市政府主辦,高雄縣教育網路中心負責教師介聘電腦作業工作。
另依本(九十七)年度作業要點規定,參加介聘之教師需選填十所(含)以上志願學校,或達所申請介聘縣(市)委辦學校總數二分之一者,始得參加互調與多角調作業。
九十七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業經公布,參加介聘教師上網填報資料辦理時間為五月一日至五月十五日,五月十六日至二十三日則由各縣市委員會自行訂定辦理申請人積分審查作業時間,六月二日則由各縣市將介聘作業結果通知各學校,六月二十日調入縣市轉知介聘學校通知教師報到,生效日一律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為介聘教師,得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幼稚園)向各縣(市)所組織之教師介聘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應遵照這項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對達成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國中依其登記科別,國小及幼稚園分普通班及特殊教育班二類,並依介聘作業順序、積分高低、志願介聘學校及申請介聘科(類)別順序,採電腦作業方式辦理。
而向各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之學校(幼稚園)教師,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者。2、申請介聘臺北市或臺北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4、申請介聘至國立師院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5、申請介聘臺中市或臺中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且任教不滿七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自願退休。
(二)服務條件: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2、持特殊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持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限申請介聘偏遠地區學校服務;持有特殊或偏遠地區教師證書者,需符合「師資培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始得介聘一般地區。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教師申請介聘應以教師合格證書資格申請介聘科(類)別,若同時具有不同教師合格證書者,最多可申請原服務同一教育階段三種介聘科(類)別,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申請介聘教師在調出時,以原服務學校聘其擔任之科(類)別供其他教師調入。
國立及縣立學校國中部、國小部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得經學校(幼稚園)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向學校(幼稚園)所在地之縣(市)委員會申請現職教師介聘,並遵照這項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五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以互調或多角調成功調入者,若一方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另一方或多方無條件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