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離島免稅商店動起來
財政部經已訂定管理辦法,地區將可成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金門縣政府也爭取於地區開辦保稅倉庫訓練班,有意參加訓練班民眾,並可洽縣政府財政局登記。
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台財關字第09700093910號令訂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有意設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業者,未來取得金門縣政府同意後,即可依該規定申請設立。
金門縣政府財政局指出,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條文規定,為促進離島之觀光,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經營銷售貨物予旅客,供攜出離島地區。
縣府財政局表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銷售對象、金額或數量、通關程序、提貨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財政部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有意設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業者,未來取得金門縣政府同意後,即可依該規定申請設立。「金門縣免稅購物商店設置同意辦法」草案,並已於五月十九日完成法規審查程序,未來完成辦理預告後即可發布實施,受理業者申請。
縣府財政局指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核准登記為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者,應具有下列條件:一、依公司法登記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二、領有海關核發之自用保稅倉庫執照。三、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設置。四、專營銷售旅客商品。五、具有符合海關管理作業需求之電腦處理帳貨設備及能力,並與海關完成電腦連線作業。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指定專責人員二人以上代表處理保稅自主管理業務事項。專責人員應取得證照並報監管海關備查後執行業務。
縣府財政局表示,有關設立自主保稅倉庫之資格,應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提出申請。有關取得保稅倉庫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資格乙節,中華民國關稅協會網站公布,即將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至二十日在台北、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二十五日在台中開辦保稅倉庫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訓練班,其中,台北之課程已經報名額滿,民眾可上中華民國關稅協會網站查詢或撥02-25509009~10電話詢問。
縣府財政局表示,保稅倉庫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訓練課程,中華民國關稅協會報名費用為每人五千元,為方便地區有意設立免稅購物商店業者管理人員取得保稅倉庫自主管理專責人員證照,已積極爭取財政部關稅總局於地區開設相關課程,報名人數達三十人即可開課,有意報名之民眾請於五月三十日前撥325634洽財政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