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詐騙案兩嫌被訴
金門縣警察局會同相關單位在去年十月間偵破的電信詐騙轉接平台案,金門地檢署昨日偵結,將涉案的金門民眾黃世猛、莊天明兩嫌,依刑法詐欺罪嫌提起公訴。
金門縣警察局執行靖頻專案,去年十月間會同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電信警察隊等,在金城鎮金水里、金寧鄉盤山村、及沙崗海岸破獲以貨櫃屋、廢棄碉堡做為地下電信轉接平台進行兩岸詐騙案。
警方當時前往台北縣林口拘提金門籍嫌犯莊天明到案,並在金門逮捕同夥黃世猛,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辦,檢方昨日偵結,將莊、黃兩嫌提起公訴。
金門地檢署在起訴中指出,有恐嚇前科的黃世猛(三十二歲),與莊天明(四十八歲)及人在大陸的許明發(另案偵辦)及不詳姓名綽號「王仔」、「阿富」大陸籍人士,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犯意聯絡,設立電話詐騙平台使人受騙失財。
其中,黃世猛於去年九月由許明發以每月新台幣四萬元、及更換一張電話SIM 卡抽頭一百元的代價僱用,僱請黃世猛承接綽號負責轉接電話及更換SIM 卡,另外莊天明則負責電信詐騙平台轉接器的更換。
金門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是將黃世猛、莊天明兩嫌,依觸犯刑法詐罪提起公訴,其中,黃世猛前曾經有期徒刑之刑完畢,在五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檢方並請金門地方法院依法加重其刑。
金門地檢署表示,被告所犯法條,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被告二人與人在大陸之許明發及不詳姓名綽號「王仔」、「阿富」大陸籍人士,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將依共同正犯論。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