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公共場所播放影音應留意著作權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點閱率:368

關於報載於公共場所播放影音,必須申請公開演出授權利用一事,金門縣政府指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已發布新聞稿釐清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疑義外,同時並自六月起,針對包括一般商家、餐廳、醫療院所、美容美髮業及旅館業等相關業者面臨之著作權問題,將舉辦八場系列說明會,以全面協助業者建立正確之著作權觀念,並取得授權合法利用著作,減少仲介團體與業者間有關使用報酬之爭議,促進著作供需市場和諧。

金門縣政府指出,對於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等利用行為涉及之著作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設有諮詢專線電話:02-87322983,供各界多加利用。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七年度針對特定業者舉辦「著作權仲介團體及授權說明會」,辦理日期為六月十三日、二十五日、七月十日、二十五日、八月六日、二十一日、九月十一日、十月一日。說明會詳細地點可逕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為加強宣導民眾認知正確著作權授權觀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歷年來相當重視,除開辦智慧財產權服務團,隨時配合各機關、產業、公司行號及一般民眾提出不同的需求議題,派遣專業講師前往各地講解著作權觀念,並提供現場諮詢服務(洽詢電話:02-23650989轉156或02-23767147)外,亦有計畫地針對特定產業(宣導對象)主動宣導如何合法利用他人著作,講解利用他人著作之各項疑義。

金門縣政府指出,關於營業場所播放電視或音樂相關著作權問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並特別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業者於營業場所裝設電視機單純接收電視節目訊號,如未再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傳送到另外的收視設備者,應屬「單純開機」,並無著作權法所稱「公開演出」之利用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二)業者於營業場所以一般家用設備接收廣播電台(例如一般收音機)所播送之音樂,屬單純接收訊息之行為,並不涉及「公開演出」行為,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

(三)業者於接收電視、廣播電台播送之訊號外,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則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

(四)業者如以播音設備播放自備之音樂CD、錄音帶,係屬「以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會涉及「公開演出」音樂的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指出,依使用者付費之原則,業者若無利用到著作權仲介團體所管理之歌曲(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即無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仲介團體取得授權,倘有「公開演出」利用著作之行為,則須依法向著作財產權人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商授權,進而支付使用報酬取得合法利用,而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上述公開演出之權利,亦僅及於向利用人請求支付使用報酬,並無向利用人進行刑事訴追之權利。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相關著作權問題諮詢專線:02-87322983。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