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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資格可申請設置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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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政司主辦的一場「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說明會,昨移地在金門縣政府舉辦。透過關稅總局和高雄關稅局官員主講,要讓有意投資業者和相關單位了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為政府創新之租稅優惠措施,希望藉推動提供旅客購物之優惠,以促進離島之觀光,並可有效帶動離島地區之發展。

說明會昨日上午十時起在金門縣政府第一會議室舉行,並由財政部關政司科長羅威麟主持。說明會並針對「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方案」、「通關流程實務運作規範」,向到場有意投資業者及相關單位進行說明。

為促進離島之觀光,財政部已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授權,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訂定發布「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明定在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得經當地縣(市)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向海關申請登記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一定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銷售予旅客,並由該旅客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者,免徵相關稅費。

根據財政部關政司表示,財政部為促進離島之觀光,特別規劃離島地區得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而為落實該方案之推動,財政部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條文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九十七年一月九日公布實施,並依據該條文第六項授權訂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刊登行政院公報發布施行。

財政部關政司並表示,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主要規範之重點包括:

一、設置資格及條件:須先經由離島縣政府同意,並向海關申請登記;須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二、免稅數量及金額:(一)酒類一公升(不限瓶數),捲菸二百支或雪茄二十五支或菸絲一磅。(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菸酒以外貨物之銷售價格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三)旅客於三十日內入出離島二次以上或半年內入出離島六次以上,其免稅物品之數量及價值,折半計算。三、超過免稅額度之處理方式:旅客購買免稅商品以非供商業使用為限;其數量或金額如逾所定限額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就超額部分,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代向旅客收取,並開立含稅款之售貨單交付旅客收執。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向旅客收取之稅款,應於次月五日前向海關彙報並繳納。四、提貨控管: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設置提貨處,其銷售予旅客之貨物,由旅客於該管制區提貨處辦理提貨。五、管理方式:採業者自主管理、帳冊管理及電腦管控方式,海關以最少人力進行查核工作。另為避免免稅商品大量回流台灣本島,影響國內產業,條文中明定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財政部關政司進一步表示,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規劃設置,乃創新之租稅優惠措施,上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後,有意願經營之業者即可依據相關規範,申請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營銷售免稅貨物,預期將可提供旅客購物之優惠,有效帶動離島地區之發展,並促進離島之觀光。

財政部關政司也表示,後續關政司將督導海關完成訂定所需之通關作業規定,並提供離島縣政府及相關業者有關法制面的諮詢,以利本案之推展;另並於六月下旬與海關共同赴澎湖、金門及馬祖等離島地區舉辦宣導說明會,邀請各離島縣政府、海巡署、民航局、港務局等單位業務相關人員、當地商會及業者等共同參與座談,俾使其充分了解離島免稅商店之設置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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