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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上路應認明合格標章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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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輔助)自行車已開放上路了!縣警局提醒車主於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而騎乘自行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並佩戴安全帽,確保自行車行駛交通安全。

根據交通部路政司的說明,電動輔助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為二輪車輛,最大行駛速率限制在時速二十五公里以下,較原時速限制三十公里降低五公里,如超速就會立即斷電。電動輔助自行車是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必須以人力踩踏啟動;電動自行車以電力為主,沒有人力踩踏的腳踏板。但老年人常用的醫療用電動車仍按照行人規範,不列入慢車管理。民眾購買電動自行車,是否須申請牌照?騎乘自行車應注意哪些標誌、標線?行駛路權等相關規定有哪些?縣警局交通隊特針對自行車購買時、上路前、行駛時三方面,提供騎乘自行車安全守則供民眾參考。

購買時認明標章:自97年4月15日交通部已開始推動實施「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對電動自行車安全審驗有完善的管理機制,民眾在選購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保障騎乘安全。上路前配備齊全:騎車上路前自行車相關安全設備齊全了嗎?檢查您的煞車、鈴聲、前燈是否可正常操作,車尾、車輪、踏板等反光裝置是否貼上,上路前並確實戴上並扣緊您的安全帽,確保行駛過程安全。 

上路後遵守法規:自行車行駛應遵守行車號誌指示,並在慢車道靠右行駛,不得行駛行人穿越道與人行道。裝載貨物時長度(不得伸出前岔及車後1公尺)、寬度(不得超過把手)、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20公斤)均應依路權相關規定行駛。

交通隊也提到,自行車行駛違反相關規定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面臨以下相關罰鍰。

—電動(輔助)自行車,不依規定領有並黏貼審驗合格標章,即行駛道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2條之1,處以罰鍰新台幣1200-3600元,並禁止其行駛。

—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處以罰鍰新台幣180元,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處以罰鍰新台幣180元,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不依規定兩段式左(右)轉或靠右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新台幣300-600元。

—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1款,處以罰鍰新台幣300-600元。

—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款,處以罰鍰新台幣300-600元。

—不依停放車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4款,處以罰鍰新台幣300-600元。

—在人行道、快車道行駛,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1項第5款,處以罰鍰新台幣300-600元。

縣警局局長林文全也呼籲民眾在購買電動(輔助)自行車時應認明審驗合格標章,騎乘自行車時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路權規定行駛,並佩戴安全帽,確保行駛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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