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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區房稅補助航站公布新修辦法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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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航空噪音管制區住戶房屋稅補助」條件,交通部今年修正「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申請相關補助規定有大幅修訂,金門航空站呼籲,申請人須填具「住戶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補助經費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建築物及所有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航空站提出申請。

金門航空站說明如下,金門縣政府96年度以前對座落於各級航空噪音防制區房屋,減免百分之四十房屋稅,住戶需自繳百分之六十房屋稅,另環保局就同一事由再訂有房屋稅補助實施要點,實質全額減免稅賦,其所訂房屋稅補助實施要點內容實質上即為減免稅捐之優惠,並無法律之授權,有違依法納稅之義務,適逢交通部修正「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依該法可對本部份予以補助,故金門縣政府自97年度起不再補助航空噪音防制區房屋稅應繳百分之六十差額,建請航空站依前項修正辦法辦理。

金門航空站指出,因「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係屬事後補助性質,與金門縣政府原有事前減免性質不同,須由住戶先行繳稅後再憑據辦理申請補助,且該辦法之補助對象及方式與縣政府不同,為利辦理是項補助,本站將於房屋稅繳納期限後,會同相關單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所在村(里)舉辦說明會,向住戶說明補助原則及申請方式。

這次修正之「國營航空站噪音防制費分配及使用辦法」與原「航空站噪音防制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申請相關補助規定有大幅修訂,略述如下:

一、申請人資格:申請人應為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之住戶,且其合法建築物應為金門縣政府於93年7月6日公告航空噪音防制區前,已位於航空噪音防制區內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供工商營業使用。(二)空屋或不具獨立自用電錶。(三)供公共用途、儲藏農漁具與其他物品、飼養牲畜等使用。

二、核准程序:因噪音防制費應作為噪音防制之用,該項費用應優先用於民用航空器使用之航空站附近噪音防制設施,其餘得視需要,用於相關居民健康維護、電費、房屋稅、地價稅等,本站原預定計畫為於所有航空噪音防制區申請戶完成噪音防制設施後再辦理房屋稅等補助,若各村(里)於說明會取得共識要將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納入每年之補助,航空站將提請「航空站噪音防制費運用與協調諮詢小組」會議討論,訂定申請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等三項合計之最高補助金額,辦理後續計畫變更並陳報民用航空局核准,始可開始辦理補助。

三、申請書表:依民航局規定,申請人須填具「住戶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補助經費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建築物及所有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航空站提出申請:(一)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1.建築物登記謄本。2.建築物所有權狀。3.建築物使用執照。4.其他由縣市政府認可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二)實施建築管理後之建築物請檢附下列文件之一:1.建築物登記謄本。2.建築物所有權狀。3.建築物使用執照。上述證明文件中,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縣市政府認可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者,須另檢附最近一期房屋稅籍證明文件,以確認申請人為該建築物所有人。(三)檢附申請書填寫日期前三個月內,記載有該建築物地址之戶籍謄本正本。(四)最近6個月內任何一次的電費單影本。(五)電費、房屋稅及地價稅繳費證明文件。(六)提供任一申請人帳戶資料(不得為非申請人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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