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看護兼顧店雇主受罰
申請印尼籍女外傭來金門從事看護工作,卻強制要求於營業場所從事煮茶、打掃等與申請許可之工作,已構成違反社會服務法之事實,縣警局會同社會局及移民署金門專勤隊根據民眾檢舉前往查察後證實,並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罰鍰。並希望民眾發現類似違法情形,可向社會局(電話:三二二八九七)或縣警局金城警察所(電話:三二五五三九)檢舉。
宋姓雇主申請印尼籍的外傭尼亞(二十七歲,Indahyani)來金門擔任老人看護工作,卻要其於營業場所從事煮茶,及幫忙照顧小孩等工作,此種行為已經觸犯「就業服務法」規定,在接獲民眾檢舉後,縣警局行政課課長林興財指派員警先行調查蒐證,確認後並於日昨由警務員何雪珍與金城警察所外事警察顧克亞並會同社會局外勞服務員蔡貽雄、移民署金門專勤隊鄭進忠前往查訪,當場查獲這名外籍看護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將受雇的外傭與宋姓女雇主請回警察所做筆錄。
警方指出,雖然宋姓雇主辯稱女外傭是因為店裡工作很忙,臨時請她到店裡來幫忙,不過,這位受雇的女外傭卻說她到金城店裡幫忙已經有半年,她也提到曾經與她共事的同事及綠茶、紅茶各要煮幾分鐘,及晚間要幫忙雇主照顧小孩等等,讓聯合查緝小組更為確定非法雇用的事實。
工作時間及份量重,薪水也不高,不堪受到剝削的這位印尼籍的外傭,為了工作忍氣吞聲已久,在警方訪查時也提出希望代為轉介其他看護工作的要求,警方也已協調仲介公司為她及另一位受雇外傭轉換雇主。並希望仲介公司對於所仲介的外籍看護工在雇主處工作情形,也能前往瞭解她們的工作概況與需求,負一點應盡的道義責任。
縣警局指出,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中規定,雇主不得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宋姓雇主此種雇用行為已然違反該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條文規定,縣府主管單位社會局也依同法第六十八條之裁罰規定針對雇主的違法行為處以雇主新台幣三萬元之罰鍰,並要求改善。第二次若再發現有此情形,將處以十五萬元之罰鍰,並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