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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福海當選無效之訴地院駁回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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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今年初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金門地檢署檢察官以候選人陳福海選舉期間期約加薪賄選,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昨日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原告之訴。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發布之新聞稿,這項「當選無效事件」,原告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一原告吳成典撤回起訴),被告為陳福海。

金門地方法院指出,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7年1月18日公告當選立法委員。被告原係本件選舉之候選人,明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賄賂,而約使投票人為一定投票權之行使,竟為求自己能順利當選,於97年1月8日下午,至金門縣金寧鄉趙王醋食品加工廠拜票時,詢問有投票權之林美月、李彩明及葉秀英每月薪資為何?其中一人即回稱每月薪資新台幣1萬9千元等語,被告旋即表示:若投票支持陳福海,待其當選,就叫其老闆為其等加薪至2萬2千元,若老闆不加薪,可以找被告等語,以行求加給薪資之方式,約使有投票權之林美月等三人投票予被告。

而金門地方法院由審判長法官康樹正、受命法官鄭銘仁、陪席法官周美玲組成的合議庭,在判決書做出「原告之訴駁回」。其判決理由為: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於上述時地前往趙王醋食品加工廠,並於向葉秀英等三人拜票時,詢問各人薪水後,表示若投票給他,待他當選後,將叫老闆替其等將原薪水1萬9千元加薪至2萬2千元之事實,應屬可信。

(二)投票行賄之行為,首需表意者有以行求賄賂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而投票行賄者表現於外之行求意思,本即應達足使受賄者明瞭行為人提出之賄賂或不正利益,確屬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程度,而此處所謂之受賄者認知,亦應佐以一般人之評價而為判斷,即以客觀理性之角度,觀察是否可由行賄者之意思表示中,確認其中含有以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換取選票之行求意思。

(三)被告主觀上僅認為是一種誇大的選舉語言,並無實現之真意。

(四)由葉秀英等人之角度觀之,亦將被告之話語,視為選舉語言,與一般玩笑無異,不認為被告存有令此等承諾實現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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