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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貪污李成義改判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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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 蔡家蓁/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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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湖鎮長李成義於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任職議員期間,涉及金酒公司廢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案,向廠商詐得新台幣七百萬元,金門地方法院昨日宣判,以李成義行為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的重罪,並追繳所得財物。

金門地方法院由審判長施慶鴻、受命法官盧軍傑、陪席法官鄭銘仁組成的合議庭,昨日就金酒公司廢水處理廠新建工程案,作出李成義貪瀆有罪判決,全案還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李成義於八十三年至九十年間擔任金門縣第一、二屆議員,八十六年四月間王技工程顧問公司參加金酒公司廢水處理廠新建工程遴選本國技術顧問機構規劃、設計及監造的招標案,李成義基於不法的意圖向廠商索賄。

李成義是利用身為縣議員有議決金門縣政府工程預算職務的機會,先向王技公司負責人周淑永要求得標後,必須支付規劃設計監造費的三分之一、即一百萬元作為佣金,王技公司取得顧問標後,依約交付酬勞。

其後,李成義獲悉周淑永有意以本身所有的仁美公司再參加工程標的投標,遂以維護工程預算編列、疏通議員讓預算通過等名目,要求以得標未稅工程款之一成作為佣金,獲得周淑永的同意,隨即安排以陪標手法參與投標,終由仁美公司以八千五百八十五萬元得標,而李成義實際收受六百萬元賄賂,另二百萬元未收取。李成義前後向王技公司、仁美公司詐得七百萬元。

金門地方法院合議庭以李成義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欺財物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八年,所得財物七百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

這起案件是金門地檢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三月偵查「大小金門海底水管工程」有無弊案,在偵辦過程中,無意間發現相關資料而循線查獲,第二年十一月將李成義依觸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提起公訴,不過,金門地方法院認為與圖利罪構成要件不符,作出無罪宣判;金門地檢署是於今年二月一日再將已是鎮長的李成義提起公訴。

李成義表示,同案在民國九十四年五月間一審就宣判他無罪,舊案重審,但從無罪到改判十二年,司法觀點差距之大,令人難以接受,他將上訴爭取司法還給他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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