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環保局﹕應誠實申報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凡公、私場所經指定公告之污染源,於新設或變更前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證,方得進行設置,於實際操作前,必須提出符合排放標準相關證明文件,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本縣環保局提醒地區業者應依法確實管理與申報,以肩負企業應有之社會責任。
環保局指出,民國八十一年「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我國從此正式進入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的管理階段。依據該修正規定,凡公、私場所經指定公告之污染源,於新設或變更前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置許可證,方得進行設置,於實際操作前,必須提出符合排放標準相關證明文件,經過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核發操作許可證,始得操作。
環保局指出,所謂「固定污染源」係指交通工具以外,排放各類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性設施、程式單元或操作單元。以排放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固定污染源而言,可再分成三大類,即燃燒污染源、一般污染源及堆置場。部份污染源包含了兩種以上程式或操作單元,因此既屬燃燒污染源亦屬一般污染源,例如火焰乾燥器包含燃燒程式及乾燥操作二單元,因在同一設施內,只算一污染源。
至於為何要推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環保局指出,以往對於污染源的管制多著重在污染發生後之稽查,而許可制度則是規範污染源於設置、變更及操作前,須主動「誠實申報」廠內設備及排放狀況、並採行有效的污染防制措施,以符合排放標準及相關管制規定,進而於事前確實掌握污染源之污染排放。推行許可制度即在於達到落實固定污染源之管制工作。確實掌握固定污染源之排放資料及排放情形。規範固定污染源之設置操作,防範污染於未然。
為提升業者對法規的認知,並能依法確實管理與申報,環保局並曾於將八月七日邀集本縣縣五十餘家公私場所之專責人員業者假該局一樓會議室舉辦「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申報法規說明會」,邀請環保署空保處科長高增新抵金擔綱講座,為業者說明目前固定污染源許可管理制度、申報法規及其他相關法規,藉由說明會以提升業者對法規的認知,讓業者瞭解應依法確實管理與申報,以肩負企業應有之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