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港區可視為境內關外建議以縣政府為管理機關應賦予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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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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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應未來離島建設條例修正,縣府建議增列第6條之1,加入於離島設置自由貿易港區。
縣府建議列第6條之1的條文內容為:「縣(市)主管機關得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貿易港區,並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
縣府說明,自由貿易港區是用免稅、通關便捷、加值作業的優惠措施吸引廠商進駐,以繁榮經濟,可視為「境內關外」,唯依據行政院現行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自由貿易港區指經行政院核定於國際航空站、國際港口管制區域內等區域,區域之申設應為國際空港,海港區內或相毗鄰或能相聯接者,金門縣因無國際港區,離島港口申請設立有實際困難,故宜賦予法源,並對於大陸人士、資金流通進入區內予以放寬。
縣府指出,為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術之流通,提升離島競爭力並促進離島經濟發展,故提出「縣(市)主管機關得擬具自由港區開發之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報請行政院核定設置為自由貿易港區,並以縣(市)政府為管理機關」增訂條文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