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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外溪及尖石溪段整治與拆遷補償過程工務局提說明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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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澄清山外溪段吳天爵等部分住戶,向名城電視陳述之內容,金門縣政府謹就「山外溪整治及尖石溪段住戶拆遷補償過程」,作以下說明。

縣府工務局依據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部分住戶到縣府陳情及名城電視陳述內容,提出說明指出,山外地區於民國八十八年因丹恩颱風挾帶極大雨量,造成該地區嚴重之水患,為改善山外溪排水問題,金門縣政府爭取經濟部水利署分年編列治水預算,辦理該排水道之整治改善。同時為使整治計畫更完善,縣府成立「金門縣山外溪整體改造工作推動小組會議」,由副縣長楊忠全任召集人,成員包含各相關局室、金湖鎮公所、自來水廠等單位,經多次研議,陸續辦理山外溪防洪排水、污水用戶接管工程以及環境景觀之改善,同時解決水污染問題及改善週遭環境。

縣府工務局指出,山外溪整治工程之重點工作為疏導防洪及污水截流,以保障附近人民之生命財產安全,並改善居民生活品質;有關尖石溪段因防洪需要,早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已由金湖鎮公所針對山外溪右岸(尖石溪)建物拆遷、補償意願調查表,其資料除1-17、1-18、1-20及1-26住戶願意領取補償金自覓住處外,其餘均不同意遷至士校段968地號處,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召開本工程改造工作推動小組第五次會議前,亦依該鄰鄰長吳天爵君提供一處認為合宜的土地(塔后段17地號等處附近),惟經查該地段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保護區,依規定不可興建新舍,並將結果回覆吳鄰長,後續居民並無提出合宜土地,案經多次開會協調最後決議並同意居民之要求,僅以施工之河道法線內先行拆除,並未全部拆除,故案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用地取得說明會之會議結論(五)尖石溪增建建物住戶不同意遷建至金湖鎮士校段968地號縣有地(建華自然村),另結論(三)建物住戶提出建議,可不可以補助拆除戶房租津貼及自行拆除之獎勵金乙節,經檢討房租津貼並無法令依據,所以無法補助,已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拆遷補償費作業辦法說明會向住戶解釋;惟金門縣政府另就自行拆除之部份則依「金門縣辦理公共工程建築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發給建築物補償金之百分之五十自動拆遷獎勵金辦理補償在案,以上合予敘明。

縣府工務局指出,於整建過程中,曾遭遇整治河道法線(設計河道及附屬設施之範圍線)位於尖石溪部分之公有地於戰地政務前受民眾長期佔用,已成當地環境及景觀之陳,經歷多次會議協調;縣長李炷烽、副縣長楊忠全親自率工務局前往現地溝通,以及金湖鎮長李成義、楊應祥里長、吳天爵鄰長等長期居間協調,以及當地居民充分配合政府之政策下,終於九十六年九月廿日前該十四住戶自行完成拆遷,該整治對於當地排水斷面、水源保護以及環境整治有極大助益。希望藉此讓民眾了解政府對於環境整治所盡的心力,期未來相關之整建均可持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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