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加保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國民年金將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開始施行,金門縣政府提醒符合加保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或勞保局金門辦事處洽詢,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國民年金主要納保對象為:一、年滿二十五歲、未滿六十五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之本國人,如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一)未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二)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含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提出申請勞保老年給付,施行後始審定核付者)。(三)在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以後,至國民年金法實行後十五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十五年者。二、已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者(含參加裁減資遣人員繼續加保、育嬰留職停薪人員繼續加保、職災勞工離職後繼續加保者),均不得參加國保。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者因未計勞保年資,如符合納保資格者,仍應參加國保。
國民年金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下列比率負擔:一、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負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百分之百;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政府負擔百分六十五)。二、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一)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則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二)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未達二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則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四十五,政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百。(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四、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
各鄉鎮審核員及聯絡電話如下:金城鎮:陳諭芊、陳玉惠325057、325624;金湖鎮:陳寶珍332528;金沙鎮:王淑美352109、352150轉223;金寧鄉:許欽傑325610、325624;烈嶼鄉:莊惠祺362500或洽縣府社會局蔡珮琳,電話322897、324648轉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