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生太陽能熱水系統將開研討會
為加速金門縣再生能源之腳步,金門縣政府業於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公告發布「金門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及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為鼓勵金門地區民眾、旅館、民宿等業者及各機關學校申設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縣府訂於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縣府多媒體簡報室召開「金門縣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研討會」,會中將邀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張克勤教授及中華民國太陽能科技發展協進會理事長陳富用來金說明太陽能熱水系統之效益及申請補助設置之流程。
金門縣政府今年度編列二百五十萬元作為輔助再生能源預算,補助對象為產品裝設於金門地區,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補助期限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金門縣政府申請,逾期不再受理),補助金額視集熱板面積而定(一平方公尺6000元,金門地區補助金額為臺灣地區四倍),為免造成未及於期限內申請補助之缺憾,歡迎金門居民及各機關學校、旅館、民宿業者、工商團體踴躍報名參與研討會(建設局高小姐,318823轉2347)並及早裝設太陽能熱水系統,一方面節省荷包出支,一方面體驗乾淨能源之效用,也為保護地球盡一份心力。
「金門縣政府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補助作業要點」並以金門縣政府建設局為執行單位。至於要點用詞定義如下:(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二)製造供應廠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三)安裝銷售廠商: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四)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能源局核定有效之合格產品。
縣府建設局指出,這項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使用經濟部認可之合格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若為自然人申請補助,需設籍於金門縣。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申請認可為合格製造供應廠商,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工廠登記證。(二)置有三名以上經經濟部能源局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三)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而申請認可為合格安裝銷售廠商,應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取得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置有一名以上經經濟部能源局委託之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三)編有施工技術手冊及系統設計規劃書。
至於用戶依這項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一)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二)真空管式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三千元。(三)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四)其他型式之集熱器:由經濟部核定之。
有關申請補助流程上,用戶依經濟部訂定之「太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及相關作業須知」申請補助,應檢齊申請書表,先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補助申請;於經濟部能源局審查通過並完成申請完工暨核定撥款程序後,用戶須於能源局核定撥款日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向金門縣政府執行單位申請補助。申請案件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已申請未獲補助用戶,得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之對象。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而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據行政院頒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