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刻正爭取中央修正離島建設條例
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縣府積極招商中,不過,因離島重大投資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環評審議,需依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審議,程序冗長,影響開發,縣府刻正爭取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將重大投資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環評審議作業授權離島政府審議,不受都市計畫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環評等管制規定。
另外,縣府也建議中央,為推動地區招商,對重大投資建設計畫應予減免其稅捐,營運期間給予獎助。
縣府表示,離島建設條例於民國八十九年公布實施,至今將逾十年,由於中央正研擬修正中,因此,縣府利用此修正機會,提出修正意見。
縣府指出,為利招商工作推動,吸引更多人來金投資,提出修正第七條條文,將重大投資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環評審議作業授權離島政府審議,不受都市計畫土地及非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環評等管制規定。
縣府說明,離島重大投資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環評審議,需依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審議,其程序冗長,影響開發,另於原條文第三項僅適用於非都市土地,然金門、馬祖均全面實施都市計畫,該條文之放寬對金馬地區並無幫助,所以研擬爭取辦理修正。
縣府說明,第七條原條文為:「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前項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認定標準,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 (市)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
縣府建議修正條文則為:「為鼓勵離島產業發展,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審議程序,自申請人送件至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變更完成審查,以不超過一年為限。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其土地使用變更由縣(市) 政府核定之,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暨相關法令之限制。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使用變更與環境影響評估之審議作業,授權由離島縣市政府審議核定」。
另外,縣府也建議增訂第七條之一,推動招商,對重大投資建設計畫應予減免其稅捐,營運期間給予獎助。
縣府指出,新增第七條之一條文為:「為獎勵民間投資建設離島特殊產業,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同縣市政府訂定獎勵民間投資離島特殊產業項目,其投資金額百分之五十得以離島基金補助或稅捐減免方式獎勵,其實施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為促進離島地區之招商投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同縣市政府籌組促進離島招商投資委員會,其組織章程與作業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
縣府認為,離島推動招商,除受限於土地取得,都市變更外,尚應有稅捐之大幅減免,方能稍有誘因,建議對於進口原物料、生產設備關稅、廠商營所稅、技術人員所得稅等訂定減免年限,例如五免五減等措施。 縣府也說,離島產業發展有其先天弱勢與瓶頸,但部分特殊產業如海洋生態保育、文化資產保存再利用、教育事業或醫療產業,對於離島永續發展以及帶動觀光產業或民生必需均有助益,故對於離島值得鼓勵的特殊產業,應由離島建設基金補助或立法稅捐減免,以鼓勵離島特殊產業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