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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離島免稅政策縣府建請修法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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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離島地區免稅政策,金門縣政府建議應於離島建設條例中,修正第10條文,增列於離島地區得自國外、大陸地區進口物品免徵營業稅。

縣府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原條文規定:「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為落實離島地區免稅政策,以利金門發展,縣府提出修正條文為:「營業人於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當地銷售並交付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自國外、大陸地區進口或由臺灣本島輸入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亦同。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由財政部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前項免徵關稅之商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由旅客攜帶回臺灣本島,其金額或數量不得逾越規定。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海關申請退運出口。前三項旅客攜帶回臺灣本島免徵關稅商品之金額、數量、營業人申請退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縣府說明指出,第一項將現行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擴大其適用對象為「營業人於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當地銷售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均有所適用,以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立法意旨。

第一項原條文中「並交付使用之貨物」,依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係指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之營業人在當地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其銷售之貨物未於當地交付者,不包括在內。是以其重點在交付而非使用,但現行法律條文使用容易誤解為應限於直接使用,如透過中盤商似非屬免徵營業稅之情形,為免滋生疑義,爰予刪除「使用」二字。

第一項後段增列「自國外、大陸地區進口或由臺灣本島輸入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之貨物或提供之勞務,亦同」文字。按「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其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財政部離島地區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六點),造成離島地區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實質上無法享有稅捐優惠;另對於進口之貨物,依現行法律規定亦同時課徵營業稅。離島建設條例第一條明訂該條例係為健全離島地區產業發展,實有免徵營業稅之必要,故予增列後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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