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訂痲瘋病補償條例地區逾五十人可提出申請
金門縣衛生局指出,漢生病為早年金門俗稱的痲瘋病,政府今年度訂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經調查統計地區有五十多位患者可以提出申請,而為防止在調查中有遺漏造成民眾未能即時提出申請喪失應有權利,故籲請地區符合資格之民眾於十月二十日前主動與衛生局連繫,或電洽330697轉603 李小姐或616許小姐查詢。
而什麼是漢生病?衛生局指出,漢生病為早年金門俗稱的痲瘋病,經過調查,金門地區從六十三年至七十九年間共有五十幾個病患,其症狀為手的虎口部份沒有肉,呈現凹陷狀,早年有傳染的可能,後來醫學發達,已能經過藥物控制。
衛生局也表示,分析地區個案,幾乎於七十三年之後就沒有新病例,僅九十三年有一新移民個案,目前配合良好。有鑑於政府訂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衛生局已經透過調查,掌握五十幾個病患符合提出申請補償資格,為免調查遺漏,影響符合資格之鄉親喪失應有權利,衛生局籲請符合資格民眾逕自與衛生局連繫,將協助提出申請。
衛生局表示,政府為照顧漢生病病患制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經總統公布實行,凡符合所規定補償標準者,可依法提出書面補償申請,其相關規範如后:
據補償條例規定,補償金應由中華民國34年10月25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且現仍生存者提出申請,補償標準如下:曾於34年10月25日至51年3月31日間住院者,住院期間每滿一年,發給新臺幣十二萬元。
另外,曾於51年4月1日至71年12月31日間住院者,住院期間每滿一年,另發給新臺幣八萬元。而未符合上開二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此外,因非漢生病病患誤遭強制隔離者,住院期間每年發給新臺幣十萬元。住院期間於未滿一年部分,依月份依比例計算;未滿一個月部分,以一個月計。
根據「漢生病病患人權保障及補償條例」,撫慰金新臺幣20萬元,於中華民國34年10月25日至本條例施行前罹患漢生病,但於94年10月26日至本條例施行前往生者如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之遺屬,發給其遺屬新臺幣二十萬元之一次撫慰金,凡符合資格者可提出申請,其他相關申請規定及注意事項民眾可至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網站查詢(www.lslp.doh.gov.tw)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