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年土地被徵用俗俗賣後係高價購回
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第九條,對於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前政府徵用之土地,修改為得依「公告地價」購回其土地,不過,因當初仍有一百多筆土地的所有人係依規定以較高價的「公告現值」購回,相差近五倍,縣府昨日於主管會報中,希望立委陳福海未來在審查時能以附帶決議,設法解決,以合乎公平原則。
縣府地政局長林德恭表示,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原規定,對於金門戰地政務終止前政府徵用之土地,原土地所有人或繼承人得依「公告土地現值」購回其土地,經縣籍立委陳福海展開斡旋協商,終於通過修改為得依「公告地價」購回其土地,讓金門鄉親減輕負擔、爭取應有權益。
不過,因當初仍有一百多筆的土地所有人,係依照當時政府規定以「公告現值」購回,現在修改為較低價格的「公告地價」,二者相差五倍之多,因此,他希望立委陳福海在未來審查時能做成附帶決議,一併處理,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據瞭解,當初軍方陸續釋出戰地政務終止前政府徵用土地,通知原土地所有人購回,由於早年軍方徵用,給予民眾的金額相當少,甚至幾乎沒有,數十年後,民眾卻必須以高價的「公告現值」購回,因此,許多鄉親不願購回,而部分鄉親為免祖產被中央沒收,只好依照規定,以高出當初軍方徵用金額數百、數千倍的「公告土地現值」價格購回,計統計約有一百多筆土地係以這樣的方式購回。
現在,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九條,已改為得依「公告地價」購回其土地,對當初不願購回的民眾(尚有三千多筆土地)是一大喜訊,因為,終得以合理的價格買回,但是,對當初遵守政府法令規定,以高價買回祖產的鄉親,卻形成不公平現象,值得重視。
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原規定,於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因徵收、價購或徵購後登記為公有之土地,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條例公布之日起三年內向該管土地管理機關申請按收件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地價購回其土地。
地區現行「公告地價」約為「土地公告現值」之二成,未來金門地區將可依該條例修正案之規定辦理,可以為相關土地所有人或繼承人,省下鉅額購回經費。
另外,林德恭也提及洋山陳天賜等人土地陳情案處理情形,以及相關法令限制。縣長李炷烽表示,因日前到洋山村,有不少長老為其作證,表示土地確為陳天賜祖產,李炷烽希望面積能依規定放寬,俾利兩全其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