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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勤致人民財物損害近九成未獲補償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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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申請期限已屆滿,累積近九成財物損害案件尚待審查,引起民怨」一事提出報告。立法院預算中心並建議政府應儘速研謀對策,以敉平民怨。

立法院預算中心針對「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申請期限已屆滿,累積近九成財物損害案件尚待審查,引起民怨」一事提出報告指出,台灣地區人民依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提出申請案件,截至九十七年八月底止,補償委員會共受理受害民眾申請補償案件計二千五百一十一件,其中人員傷亡部分計一千二百件、審結一千一百四十三件、待審五十七件;另財物損害計申請一千三百一十一件、審結一百七十七件、待審一千一百三十四件;總計申請二千五百一十一件中,已審結一千三百二十件,累積待審案件一千一百九十一件。

另財物損害申請案件總計一千三百一十一件,補償委員會僅審結一百七十七件,餘一千一百三十四件待審,而審結一百七十七件中,其中八件被駁回,另一百六十九件獲得補償,獲償率僅占申請件數之百分之十二點八九;針對財物損害案件審查規定甚嚴,獲償比率偏低,受害民眾迭有怨言,國防部順應輿情,曾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修正「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金基數及發給標準」第三條,酌予放寬財物損害證明認定標準,惟因財物損害申請案件,事故發生年代久遠,舉證不易,申請者大多無法檢附財物損害之實際受損金額證明,標準辦法修正迄今,財物損害案件審結、獲償件數(比率)未見明顯提高,財物損害待審案件占財物損害申請件數、全部待審案件之比率分別高達百分之八十六點五零、百分之九十五點二一。

經查,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第十一條原規定:「申請補償金之權利,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經過二年而消滅。」按本條例施行日期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依第十一條原規定,本條例申請補償期限至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為止,然因申請時間短暫,加以政府未能全面宣導此項法令措施,亦未考量民眾是否均可利用網路資源查詢相關申請補償事宜,致仍有眾多民眾不知此項法律規定而錯失申請時間。為符合政府制定本條例之立法精神,以期所有受害人均能獲得補償,立法院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修正第十一條增訂第二項規定:「前項期限屆滿後,若仍有受害人本人或死亡者之遺屬未及申請補償金者,再延長六年。」據此,延長六年申請期限業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截止。

然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經費,曾經發生預算估列與補償委員會審理進度未能協同一致,部分賸餘經費被不當挪用於其他支出,致延長六年申請期限已屆滿,目前累積近九成財物損害案件尚待審查,民眾積怨日深。因此,立法院預算中心建議政府應儘速研謀對策,以敉平民怨。

而據統計,截至九十七年八月底止,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辦理情形,金門縣申請件數,人員傷亡四百五十四件(審結件數三百一十件、駁回一百一十五件、待審二十九件)、財物損害一千二百五十一件(審結件數一百四十八件、駁回五件、待審一千零九十八件)。

行政院為辦理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或財物損害補償事宜,爰制定「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八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補償條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明令公布,行政院定自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正式施行。依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補償金所需經費,由國防部循預算程序辦理。」國防部自八十八年度起逐年編列預算,九十八年度賡續編列預算七千萬元辦理該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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