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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獎學金十一月開始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陳榮昌/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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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地區獎學金第一學期申請自11月1日起至11月15日止受理,縣府表示,該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縣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縣府辦理。

縣府教育局說明,該獎學金申請對象以金門籍學生或設籍金門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金門地區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9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2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2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高中取15名,高職取15名)。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5,000元整,博士班每名1萬元整。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證明文件,91年2月1日後修訂發布畢業者),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1萬元整。

有關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暨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1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該獎學金:(一)享有政府公費待遇或其他經常獎助金者(清寒補助金不在此限);(二)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三)曾受記過處分者。

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並檢具相關證件:

(一)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二)出國留學者(國外大學):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國內外研究生:1.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2.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國外研究生須附在校肄業證明)。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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