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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光天使點燈計畫受理申請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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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台灣貧富差距擴大,一些貧困、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等弱勢家庭,無法支付子女補習或上安親班費用,甚或無暇照顧子女。目前政府相關課後照顧服務時間都於晚上六點前即結束,為免家中乏人照顧之學童於課後照顧時間結束之後在外流連,造成身心發展與安全之隱憂,實有必要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會資源共同協助照顧這群兒童與少年的學習權益與身心發展,教育部因此訂定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試辦計畫。

教育部在九十七年十月訂定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試辦計畫,計畫目標,係於需要協助家庭之學童於課後能獲得妥善教育照顧,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並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共同投入對需要協助家庭孩童之關懷,並藉以發揮社會互助精神,提昇教育愛的感染力。

補助原則,本計畫經費標準及項目係參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基準表,及教育部補助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辦理,並請依下列經費編列標準及所附經費表逐項填寫,編列執行所需經費。(一)場地使用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補助每週一千元(核實支應)。(二)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三百九十元,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如由現職教師任講師,依本案標準支領鐘點費)。(三)臨時人力工作費:每日工作費計算為活動前後準備期間,增計一小時。(四)膳食費:每人每日六十元,提供學童晚餐(含茶水),含講師及一名臨時人力、志工,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五)教材費:每人每週補助六十元,含講義資料及印刷費。(六)雜支:以活動總經費百分之五計,且不得流用。

教育部並按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據點數量,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督導及訪視費用。編列項目基準以訪視及督導所需之出席費、督導費、交通費、誤餐費等,並得依設置地點之交通便利性、訪視次數等,酌增差旅交通費,另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聯繫會報之費用,請核實提列所需項目。

申請時間及程序上,第二梯次試辦縣(市)政府得指定所屬國民小學,或由國民小學,依計畫規定表件書寫後,依各試辦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限提出申請,經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前函送教育部審核。第二梯次試辦縣市之登記立案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應依所在地各試辦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規定時限函送本計畫相關表件申請,並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前函送教育部審核。第二梯次試辦之國立國民小學,由國民小學依本計畫規定表件書寫後,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前函送教育部申請。

實施原則,辦理時間於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接續國小課後照顧服務方案之結束時間辦理,每週至少擇三天、共計十小時為原則(每天起訖時間由辦理單位決定),每天最遲至夜間九時止。而招收人數,每班以十至十五人為原則,學童滿(含)十人即可開班;如人數不足,主辦單位亦可衡酌開班辦理,並以實際參加人數估算所需經費。

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孩子在安全、愛與關懷的環境中,以親職教育、代間教育、親子共讀等為活動主軸,可採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美勞、運動、或伴讀(寫)作業等方式進行,並由辦理單位視參加對象規劃活動主軸及活動方案。在人力條件上,本計畫之講師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無民、刑事之不良紀錄,經由各承辦單位主管甄選品格端正並符合資格者遴聘。

辦理地點,以試辦縣市辦理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之學校為優先補助,如學校場地無法配合者,基於維護學童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周邊學童車程十分鐘為原則可抵達之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惟不得於收費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幼兒園、幼稚園等場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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