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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藥」命﹗公開販售違禁藥品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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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警察局刑事警察隊會同金門縣衛生局查獲縣籍陳姓民眾等三人,涉嫌公然販售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之禁藥「三體牛鞭」、「牛寶」、「复方醋酸地塞米松乳膏」及「桂林西瓜霜」等藥品,除依法查扣違禁藥品外,並將三人依違反藥事法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縣警局刑警隊指出,藥事法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均屬禁藥,而分別設籍於金湖鎮及金寧鄉之陳姓民眾等三人,平時即以機車等交通工具,載送各式自大陸地區走私或夾帶闖關之違禁藥品,出沒各觀光景點及餐廳等處,向來金旅遊之觀光客等不特定人士兜售,以牟取利益。且大陸藥品現今尚未核准進口,未經過檢驗,是否對人體產生危害尚不可知,陳姓民眾等人此種公然販售行為已屬違法行為,警方依法究辦。

警方指出,民眾自大陸地區旅遊返金或欲走私相關違禁藥品,可能觸犯以下之法律:藥事法第82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販售上述違禁藥品,除了須負擔刑事責任外,而衛生局也將追究相關行政責任,裁處罰鍰等。

縣警局也提醒民眾切勿購買相關大陸走私進口禁藥,除了容易買到品質不良或非法的產品,花錢事小若因此造成身體的傷害,將得不償失。而成藥均須衛生署核可且有核可字號方為合法之藥品,亂買成藥,花錢又傷身,對於坊間私煉藥物,千萬勿輕信,發現來路不明藥物,請勇於向警察局或衛生局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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