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金酒與翔安簽訂意向書無合約之法律效力

發布日期:
記者: 李金鎗/金城報導。
點閱率:412

金酒公司與廈門市翔安區經濟貿易發展局簽訂之意向書日昨成為總質詢的發燒話題。金酒公司董事長李清正表示,簽訂意向書沒有合約之法律效力,只是清楚的表明投資意願,有利於取得翔安區政府協助,以充分瞭解當地土地、法規及市場資訊等訊息。如評估投資為可行,未來仍應依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後,編列預算送請縣議會審議,再由廈門子公司提出增資案來興建。

金酒公司在對翔安區進行多次考察,對翔安區的投資環境較為滿意,雙方經友好協商,在翔安區投資意向達成以下意向(當日共有金酒及香港、新加坡等五家大公司簽訂意向書)。由金酒公司(乙方)和廈門市翔安區經濟貿易發展局(甲方)簽署的意向書內容如下:

一、投資項目主要內容:1項目名稱:金門酒廠總部項目;2項目經營範圍:從事金門酒廠總部大廈的建設與運營;3項目總投資:一千八百萬美元;4項目擬選址:廈門市翔安區。

二、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商業用意必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甲方支持乙方參與翔安區推出的商業地塊的招標拍賣掛牌,以取得商業用地。

三、甲方支持乙方在翔安區投資興業,在乙方取得用地後,甲方將指派專人協助乙方做好以下事宜:1協助乙方辦理申請設立公司的手續;2協助乙方申辦廠房基建手續並及時處理基建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四、本意向書自簽訂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五、本意向書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六、本意向由甲、乙雙方於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在翔安區簽署。

金酒公司董事長李清正指出,簽署意向書是由母公司簽署,但簽署是為取得相關資訊,如評估投資為可行,未來仍應依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後,編列預算送請縣議會審議,之後再由廈門子公司提出增資案,才能「錢」進大陸,並由子公司來興建。

 金酒公司總經理王毅民說明,翔安區政府告知有針對有意投資者召開投資會議,請我們幫忙簽署意向書衝業績,意向書簽署有利於取得翔安區政府協助,以充分瞭解當地土地、法規及市場資訊等訊息。在先前陪同李董事長拜會議員時,已有說明。

金酒公司也說明所簽訂之文件屬於「意向書」,所謂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間將其對於該事務之基本瞭解或看法,加以紀錄而成之書面文件,其用意多半在於規劃雙方將來進行各種商務或技術談判,以及簽約時之參考與指引。

法院對一份經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之文件,將其認定為而得以拘束雙方當事人之合約,或認定為不會有合約之法律效力而僅具道德上之拘束力之意向書,並非以文件的名稱來論斷,而是解讀文件的內容來探討「是否一般合理的第三人會因為知悉該文件內容而認為簽名的當事人,有意將該文件做為合約而受其條款約束」。原則上,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之文件如果已經包含有構成合約所應有的要件,也就是民法的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所稱的「必要之點」,如當事人、標的、價金、交付時間與地點等,通常即可以認定雙方當事人有真實意圖將該文件做為合約之一部分,不問其名稱或標題為何。反之,經當事人雙方共同簽署之文件如果不包含有構成合約所應有的要件,即不會有合約之法律效力。

 金酒公司簽署的意向書內容僅表明金酒公司有意願投資一千八百萬美元,並無具體投資標的、價金、期限及罰則等規定,不會有合約之法律效力。金酒公司係基於企業未來發展簽訂本意向書,內容不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金酒公司簽訂意向書之目的及應辦理之程序為:金酒公司96年11月7日董事會審議公司投資增資廈門公司並由廈門公司購買土地及興建企業總部及相關廠房議案,決議:原則通過,備妥相關資料依程序辦理。金酒公司簽訂意向書係清楚表明投資意願,有利於取得翔安區政府協助,以充分瞭解大陸當地土地、法規及市場資訊等訊息。

金酒公司取得相關資訊如評估投資為可行,未來仍應依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後,編列預算送請縣議會審議。縣府也於97年11月12日函請金酒公司加強報告內容應包括成本效益分析、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及盈虧估計等。

李清正也指出,金酒公司在台灣銷售白酒的市場佔有八成,台灣市場已達飽和狀態,未來開發大陸廣大市場(有三億人口消費)銷售地區白酒行情被看好,想要在大陸發展就要有自己的基地,過去在大陸租店面營運的成本年年增高,只有興建自己的總部基地做為倉儲中心營運,同時有基地也可帶動提供地區特產業在大陸銷售發展。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