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汽車異動登記監理所﹕應持強制責任險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
申請汽車異動登記,必須持規定有效期限內保險證,始能申辦相關手續。金門縣公路監理所最近就發現有一部份民眾,或因未諳法令、或因忘記續保,持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之保險證,申請汽車異動登記(過戶、變更)、換領行車執照、檢驗。基於依法行政,為免民眾來回奔波,監理所特別呼籲民眾申辦汽車異動登記,應持強制責任險保險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始能申辦。
監理所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條規定:汽車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每三年換發一次,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每二年換發一次,自原發照之日起算,期滿前後一個月內,須申請換領新照始得行駛。
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6條明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所有人於申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應以每一個別汽車為單位,向保險人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
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有下列情事之汽車,不得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一、應訂立其保險契約而未訂立。二、其保險有效期間不滿三十日。但申請臨時牌照或臨時通行證者,不適用之。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再次呼籲換領汽車牌照、異動登記或檢驗,強制險保險有效期間須滿三十日以上,始發給牌照、臨時通行證、換發牌照申辦汽車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