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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假牙補助要點修正落實對中低收入戶照顧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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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經修正「老人假牙補助要點」,將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修正重點刪條文第七點於四月底前優先受理中低老人申請,於條文第四條增列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為優先,使中低收入老人申請假牙補助時間更具彈性,落實對老人的照顧服務。
縣府表示,金門縣老人假牙補助自九十四年施行以來業有四年,九十四年補助對象為六十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九十五年度起開放一般老人皆可申請。九十五年度及九十六年度為加強對弱勢者照顧,於條文第七點規範四月底前優先受理中低老人申請,因九十七年度於優先中低老人申請期間,均無人提出申請,爰修正補助要點,刪除第七點於四月底前優先受理中低老人申請,另於第四點增列具有中低收入戶老人為優先,使中低收入老人不侷限應於四月份前申請,年度中遇有需求皆可隨時提出申請,使申請時間更具彈性,落實對中低收入戶老人照顧。
補助對象:凡現設籍金門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之長者,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一)連續設籍金門縣滿十年者。(二)曾設籍金門縣累積滿二十年者。為求社會資源之公平、合理運用,已享有國家照顧而支領取退休(職)金之軍公教員工不得申請本項補助。符合補助對象者以具中低收入戶老人為優先。
補助標準:(一)上、下兩顎全口假牙最高補助新台幣四萬元整。(二)單顎全口假牙最高補助新台幣二萬元整。(三)單顎部份活動假牙一齒補助新台幣三仟元,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二仟元整。(四)固定式假牙一齒補助新台幣三仟元,最高補助新台幣一萬二仟元整。(五)經鄉鎮公所查核並出具證明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老人,得依補助標準全額補助;未達最高補助額度者補助其實際支用數。(六)非中低收入戶老人或領取榮民院外就養金者依其自付費用補助百分之五十,最高補助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整。(七)五年內同一顎不得重複申請補助;掛號費、證書費等不屬列入補助項目。
申請程序: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申請:(一)申請書。(二)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三)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無則免附)。(四)金門縣牙醫師公會認證之特約牙醫診所之就診診治計畫書。
縣府社會局統計,自九十四年辦理老人假牙補助以來,各年度補助情形如下:九十四年度補助十人,補助總金額309,000元,九十五年度補助二百五十六人,補助總金額7,118,000,96年度補助一百七十三人,補助總金額2,557,500元,九十七年度補助二百二十三人,補助總金額2,533,750元。九十八年度縣府賡續編列經費辦理補助,有需求者可於九十八年度開始後依程序提出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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