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全民請細閱別讓權利睡著了
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規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縣府表示,若具有消費券發放辦法規定所定領取資格身分之人,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值得注意的,依消費券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券領取截止日為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逾期未領取者,不再發給;消費券經領取後,不再補發。
縣府表示,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之辦理機關為內政部,依其辦法規定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依消費券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縣府說,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消費券。若具有消費券發放辦法規定所定領取資格身分之人,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七日以後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以前死亡者,得由其法定繼承人領取消費券。
縣府表示,依消費券發放辦法第五條規定,所定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新臺幣五百元券六張及新臺幣二百元券三張之方式發放。而,消費券之領取,應由符合領取資格者親自或委託他人領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保護安置之兒童或少年,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領取。
二、法院裁定民事保護令暫時監護案件之未成年子女,應由暫時監護人領取。
三、前二款以外未結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禁治產宣告之人,應由法定代理人領取。前項受委託人,以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現有戶籍國民為限。
縣府指出,依其第七條規定親自領取消費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第三條第一款之人:國民身分證。
二、第三條第二款之人:經外交部認定之證件。
三、第三條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人:居留證件。
四、第三條第八款之人:居留證件或國民身分證。前項第三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依親居留證、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第四款所定居留證件,為臺灣地區定居證。
未結婚之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法定代理人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及下列證件:一、國內現有戶籍之未成年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二、國內現無戶籍之未成年人:居留證件。受禁治產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領取時,應檢附其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受禁治產宣告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件。
縣府說,符合領取資格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得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持下列文件之一,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一、民事保護令。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三、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四、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領取資格之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製作名冊函送戶政機關,或由暫時監護人持民事保護令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戶政機關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領取之人。
縣府表示,消費券辦法第九條規定符合領取資格者於領取消費券前死亡,或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人,得由法定繼承人檢附死亡人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其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領取;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並應檢附委託書,由一人領取。委託他人領取時,應檢附委託書、前三條所定證件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