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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嶼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審驗就地辦理

發布日期:
記者: 莊煥寧/金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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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烈嶼地區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年度審驗,警察局自本(98)年1月1日起授權金城分局烈嶼分駐所代為辦理年度審驗,烈嶼地區計程車駕駛人可就近至該分駐所辦理審驗,以縮短至大金門辦理審驗之時間。
交通隊指出,依據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每年查驗一次,計程車駕駛人自領得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之翌年起,應於每年出生日前後一個月內檢具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執業事實證明文件、執業登記證及副證下列文件,向原發證之警察局申請查驗。」惟因該隊駐地現位處金沙地區,烈嶼地區計程車駕駛人自烈嶼地區至該隊辦理審驗,常因舟車勞頓,造成諸多不便,為減少因審驗所造成之不便,朝向便民服務之政府既定政策邁進,自明(98)年1月1日起烈嶼地區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審驗業務由警察局授權金城分局烈嶼分駐所代為依前揭辦法第11條辦理,以便利烈嶼地區計程車駕駛人之審驗。
至執業登記證年度審驗以外之考照、領照、換發新的執業登記證等項目,仍需請烈嶼地區計程車駕駛人至交通隊辦公處所辦理,造成不便,該隊也在此表示歉意。
交通隊亦表示,汽車駕駛人以從事營業小客車駕駛為業者,應於執業前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有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始得執業。而汽車駕駛人申領執業登記證,應持有職業駕駛執照,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且需先參加警察局所舉辦之測驗,測驗成績滿七十分為及格,始能參加講習,並檢附執業事實證明文件於辦妥執業登記後,發給執業登記證。
現行執業登記講習測驗是每季辦理乙次,每年三月十五日、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十二月十五日,上午八時於警局交通隊辦理,應考者需攜帶國民身分證、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交通隊在此並要提醒已領有執業登記證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應於每年出生日期前後一個月內持執業登記證檢同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職業駕駛執照等,主動至原發證機關警局交通隊辦理年度查驗,警局交通隊不個別通知駕駛人,逾期未辦理者依法註銷執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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