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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私立機構超額進用身障者就業縣府訂定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
記者: 李增汪/縣府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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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金門縣政府訂有「金門縣獎勵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其獎勵原則,為本獎勵金之核發以事業單位運用協助進用身心障礙者必要之支出為限。
金門縣政府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訂定「金門縣獎勵私立義務機構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施要點」,其獎勵對象及標準為:
(一)獎勵單位如符合中央各項補助標準,優先輔導獎勵單位申請中央補助,中央補助未優於本獎勵標準者,其差額可申請本獎勵補助。
(二)金門縣轄內私立義務機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超過法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達一人以上,其所進用暨申請之身心障礙者年資均達一年者,按其超額進用人數之第二人起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之二分之一核發超額進用獎勵金,最長以十八個月為限。
(三)本獎勵標準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不得以加權列計。
(四)本獎勵單位之營運地址暨身心障礙者勞務提供地均應為於金門縣轄內。
(五)員工總人數,以每月一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另前項所稱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係指依本法所規定於每月一日參加公保、勞保,實際進用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月薪達最低基本工資之員工。
(六)雇主申請僱用身心障礙者僱用期間,依實際僱用時間以卅日為一個月計算,其僱用時間逾二十日而未滿卅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七)若申請資料不實經查獲,除追回補助款外並停止申請資格一年。
申請應備文件,包括:申請表、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影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薪資印領清冊、出勤證明正本、勞工保險被保人投保紀錄清單、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投保證明、獎勵期間之單位顯示投保總人數之公保費清單或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繳款單暨保險費明細表各乙份。
至於申請方式,申請單位備齊上列文件向金門縣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獎勵標準者,通知依核定金額製據領款。申請時間,為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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