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配消費券昨起寄發領取通知單
政府為振興經濟、促進國內需求,發放的消費券3600元,全國將於18日同步發放。針對外籍、大陸配偶和無戶籍者國民領取消費券部份,領取消費券以97年12月31日有效之居留證件為發放依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昨起寄發領取通知單,3天內未收到者,可到移民署網站查詢。
移民署金門服務站指出,符合領取資格的外籍、大陸、港澳配偶和無戶籍國民,如於3天內未收到領取通知單,可到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以居留證件號碼查詢消費券發放所編號及地址,或洽詢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查詢。並於1月18日持居留證件、印章至指定地點領取消費券。
外籍、大陸、港澳配偶和無戶籍國民,領取消費券之資格如下: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領取消費券:一、於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三、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四、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五、外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六、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七、前二款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離婚或配偶死亡,其居留許可未廢止者。八、第三款至前款之人取得定居許可,尚未設戶籍者。
移民署金門服務站表示,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與無戶籍國民,領取消費券以97年12月31日有效之居留證件為發放依據,若98年1月18日當日無法到場領取消費券,可以自98年2月7日至98年4月30日止於指定之郵局營業時間內領取。
持停留簽証入境之外配,但尚未辦妥外僑居留證者,需於97年12月31日前已獲核發外僑居留證者,才可領取;依親居留證副本為暫時許可之證明文件,並非可領消費券之證明文件,請於入境後儘速至服務站換領依親居留證,才可領取;領取消費券應持有效之居留證件,始得領取;若居留證件逾期請儘速至移民署各地服務站辦理延期,若未於98年1月18日領取,可於第二階段至指定郵局領取。
至於,因家暴者請持證明文件(如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警察機關受理家庭暴力調查表或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公文),於98年1月15日前向移民署各服務站註記親自領取或委託他人領取,屆時依其註記方式發放。其餘人員應持有效居留證領取;大陸地區人民應於97年12月31日前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者始可領取消費券。
此外,大陸配偶領取消費券應持憑有效之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始可領取,並不得以其他文件代替,建議先持依親居留證領取消費券後再申請長期居留證,或於第二階段至指定郵局領取。委託他人領取並未限定對象,但應為本國籍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委託書及有效之居留證件代為領取。
還有無國民身分證之外籍配偶不能代他人領取。其臺灣配偶部分要有委託書及其國民身分證,可受委託領取消費券。外籍、大陸與港澳配偶及無戶籍國民消費券通知單依居留證件所載地址寄送,若擬於97年12月31日前辦理地址變更,通知單將依新地址寄送,並請依所載發放所領取消費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