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券如何使用縣府報你知
縣府表示,「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業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訂定發布施行,不得使用在繳納水電費、繳納罰金、購買或投資股票等、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消費券使用期間為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縣府表示,「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係經建會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不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
(二)、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費用或信用卡帳款。
(三)、購買或投資股票、公司債、認購(售)權證、受益憑證、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
(四)、繳納罰金、易科罰金、罰鍰、規費、勞保費、健保費、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依「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規定,代收業者及金融機構不得代收以消費券繳納前項所列費用或金額。消費券持有人因遺失、被盜或滅失而喪失占有者,不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另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為目的而受消費券,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辦理。
依經建會解釋,消費券使用非常簡單,只要商家願意收,民眾都可使用,消費券也不限制流通,只是商家兌領時,必須是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才能合法兌付。不過,消費券仍有少數限制,例如消費券不找零、不能儲值。
縣府表示,消費券領取可以本人親自領取,或是委託領取;如要委託時,只要填具委託書,並簽名或蓋章後,將國民身分證交由他人代領。同一戶籍內符合領取資格者,可填具委託書,由該戶籍內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持憑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統一代為領取;如無家人可代領,亦可委託鄰居或朋友代領。領取消費券時,只須蓋章、簽名或按指印就能領取。
消費券領取通知單及委託書將自一月十日起由村里幹事按戶發送,最晚在十五日即會送達各戶住址。發放對象為國內現有戶籍之國民、政府派駐國外於國內現無戶籍之人員及其具有我國國籍之眷屬、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取得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為國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港澳居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取得居留許可者。至於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與無戶籍國民在領取時,要攜帶通知單及居留證件。
依循其他法律辦理事項,消費券可用於捐贈或募集,包括:一、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第5條第2項)。二、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第7條第2項)。